十堰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0〕79号
颁布日期:2010-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十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十堰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十堰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和《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鄂管规〔2010〕4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分工

十堰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统计工作在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负责。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能耗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财政范围内全额或部分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能耗统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能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帐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部门;部门所属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耗统计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耗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需每半年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1、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统计员负责能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电子网络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时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规定。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级公共机构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所属公共机构每半年按时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及时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和元月底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

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按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半年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公车能耗和能耗总量同比分析,科教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耗统计工作,相关能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把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作为建设两型社会,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指定专人担任能耗统计联络员,精心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加强目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各公共机构要按照能耗统计实施方案要求,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电脑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能耗统计员,统计员可由本单位节能联络员或财务人员兼任,及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能耗统计员的主要任务是按时报送能耗统计情况、参加公共机构节能会议和培训,收集、整理、反馈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各地区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为能耗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用电脑设备,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能耗计量和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加强能源资源消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纳入年度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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