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0〕9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全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0〕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我市规章进行清理,是确保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总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客观需要。为此,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规章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清理范围
此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对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也可一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建议。
在集中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一并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各部门(含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政府部门,下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2.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以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3.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规章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步骤
(一)清理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2.坚持“谁制定、谁主管、谁执行、谁清理”原则。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者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3.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区、各部门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立法后评估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清理步骤
1.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并于7月15日之前将清理、修订工作情况说明以及涉及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文本一份及有关依据材料报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审核。
2.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各部门要对照《武汉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见附件2)、《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失效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0〕8号),对本区、本部门主管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清理建议,填写《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并附上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份及有关依据材料连同清理情况说明,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报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审核。
3.各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区、各部门要在2009年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填写《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报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审核,并同时在本区、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4.清理结果汇总上报
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汇总、审核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同时对外公布上述目录。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按规定完成废止和修改等法定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规划。
四、规章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规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龙正才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公安、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同时成立市规章清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办公,成员由上述部门各选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组织专班,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注意工作方法。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一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利用报刊和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促指导。为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清理工作专班对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责任,以保证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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