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 年咸宁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 [2009] 8 号
颁布日期:2009-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咸宁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2009年咸宁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2009年咸宁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治理企业名单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以小造纸、小水泥、小炼钢、小炼铁、小酒精、小味精、小印染和城市污水处理为重点,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任务

(一)小造纸专项。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所有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和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淘汰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

(二)小水泥专项。在2009年3月底以前,取缔仍在生产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关闭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关闭风景区、高速公路边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关闭除偏远山区外的15万吨/年左右规模及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和各地已建成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已于12月16日在湖北日报发布关闭名单公告);6月底之前,关闭武汉城市圈内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及以下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12月底之前关闭武汉城市圈内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地区20万吨/年及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小炼铁、小炼钢专项。在2009年3月底以前,对仍在生产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小炼铁、小炼钢生产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和关闭;在6月底前全部关闭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和投产新钢铁产能承诺淘汰的落后钢铁企业(生产线)。(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小酒精、小味精专项。在2009年6月底前关闭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酒精和小味精。包括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味精生产企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由市经委牵头)

(五)小印染专项。2009年3月底前,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的淘汰工作。对不能稳达标和不达标的企业限期在2009年6月份前完成治理任务。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限期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实行关闭。(由市环保局牵头)

(六)城市污水处理专项。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凡2008年应竣工和应开工而至今尚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一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目前没有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0.8元/吨的县市,必须在2009年6月份前全面标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由市建委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1月份,经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在媒体上公示2009年专项治理企业名单及期限。2月至6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6月,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各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地按照专项治理要求上报应关闭企业,并在规定时限关闭到位的,将参照2008年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逾期未上报或未关闭到位的,将不再给予奖励。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强化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对专项治理范围的企业(生产线)隐瞒不报、治理期限后未彻底关闭,或者出现死灰复燃,以及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未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未完成其他环保专项治理任务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到位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按期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实行土地、信贷、环保和项目限批,限批时间在6个月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企业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每月要向市政府及市专项治理专班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向社会公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把企业重组、转产的准入关。

附:2009年环保专项治理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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