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批复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函〔2010〕209号关于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批复
苏仙区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批准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请示》(苏政〔201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郴州市苏仙区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实施中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对玛瑙山矿区整合整治范围内的采选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整合矿严格按照“一个开发主体、一个采矿权证、一套生产系统、一套规范排污设施、一个管理机构”的标准,在2010年11月底整合整治到位,必须手续完备、证照齐全方可组织生产;关闭矿和非法采选矿点,严格按照“不留井口、不留厂房、不留机械设备、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隐患”标准,在2010年11月底前依法关闭取缔到位。
(二)加大玛瑙山矿整治力度。一是规范露天锰场的采选生产活动,停止零散点采选方式。合理划定采锰区,禁止在流下冲尾矿库上游地区采选锰;实行集中选锰,关闭锰小选厂,采选产生的废水必须全部排入龙形寨尾矿库达标后回用或外排。二是关闭流下冲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三是保留690窿口300T/d选厂,关闭550窿口200T/d选厂和660窿口100T/d选厂及相应的尾矿库。四是多方筹集资金,按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的有关规定,对露采场、弃土渣场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五是制定关停方案,尽快停止露天采锰活动。
(三)滑石板铁矿、流下冲铅锌矿、欧家垄多金属矿实施采选分离,不得在玛瑙山矿区区域内设立选矿企业。
三、苏仙区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玛瑙山矿区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要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运营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确保治理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取得实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成立专门整治队伍,始终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果。
四、由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方案》实施,不断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强化矿产资源整合、采选分离、打非治乱、实施重点治理工程等举措,确保到2012年玛瑙山矿区7平方公里的污染综合治理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西河流域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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