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怀政办发〔2013〕17号
颁布日期:2013-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保护路桥、关爱生命”的原则,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追究”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三条全市治超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市区治超工作负有监管、督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强行恢复和拆解非法改拼装车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收取损路赔补偿费、拘留阻碍执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其违法上路过桥。

第六条交通部门负责督促交通系统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依法依规处理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和货运企业。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收取损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信息抄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查处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维持治超工作秩序。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强行闯关、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聚众滋事、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阻碍治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使用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要求,对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负责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年度检验。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所有者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对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在具备称重、卸载等条件的固定治超检查点进行查究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第十一条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负责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二条质监部门负责对合法登记注册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生产拼装、改装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制止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监管,经营执照涉及前置许可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管。非法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的汽车维修企业,属于已经办理前置许可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属于未办理前置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由相关前置许可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指导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将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违法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第十七条煤炭部门负责对煤炭源头车辆装载及煤炭费税征收站点的管理,对煤炭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监管,协助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石料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查批准的石料开采、加工场予以取缔;对经过批准设立、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石料开采、加工场,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监察、纠风部门、政府督查室负责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怀化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查获和打击货运“假军车”、“假警车”,配合交通、公路、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县道、村道)治超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加强流动检测和流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治超检测站(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治超检测站(点)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治超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治超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确需变更、增设的,统一按规定审核上报。

第二十七条各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设置醒目的全国统一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人员岗位、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点)隶属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治超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所在地县市区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履职不到位的站长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治超检测站(点)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治超执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必须在治超检测站(点)内进行。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点)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业务、法律、文明服务等方面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与站(点)签订《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状》后,方可上路执法。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按法律程序出具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治超检测站(点)负责检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治超检测站(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超限超载货物的转运、卸载及保管工作,确保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第三十三条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治超执法力度。对经静态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未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得放行;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实施卸载一般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驾驶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保管货物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各治超检测站(点)可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市级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市公路管理局(市治超办)定期到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取执收票据,并发放到各治超检测站(点),建立票据台账。各治超检测站(点)必须设立专职票证员,定期到市公路管理局(市治超办)办理票据领取和销号手续,并将执收款统一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十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所使用的票证应当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法主体名称章和执收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治超检测站(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以及现金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第三十七条执收款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统筹后,30%由市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级路政治超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治超设施建设和维护、路政治超工作奖励经费支出;其余70%返还到治超检测站(点)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县级路政治超工作的专项经费、所辖区域内路政治超设施建设和维护等相关支出。

第三十八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各相关部门派驻、巡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维护、设备购置、服装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第三十九条市治超办工作经费由市治超办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安排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条相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国家九部委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防止在治超过程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行风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和治超检测站(点)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治超效果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县市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和交通公路有关经费安排予以倾斜;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考核没有达标的,扣减交通公路有关经费,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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