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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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湘潭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潭政办函〔2007〕128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其他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尽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或主要从事旅游服务的景区(点)、娱(游)乐、餐饮、住宿、购物等场所和旅游交通等设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内旅游机构组织的团组在外地、赴港澳台、出国(境)旅游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民宗局、市气象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科技局(地震局)、湘潭电业局、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湘潭火车站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研究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旅游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
2.2.2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汇总、研判信息,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协助、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承办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中相关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保障等工作,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
市经信委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组织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事件救济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由于环境污染所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紧急救援和游客中心的规划与设立,加强景区(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工程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旅游者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处置本系统内旅游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市水文局负责汛情监测与发布,及时提供水文信息,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林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伤病员抢救、疫病防控、心理救助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涉台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助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客观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有关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和协助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负责组织、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救援、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与服务,负责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救护知识。
湘潭电业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协助处置本系统内旅游突发事件。
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布置,参与应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湘潭火车站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等的铁路运输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旅游局、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由市旅游局、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市支队等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专家组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旅游旺季实行周报制,黄金周和节假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和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信息,预测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一般(Ⅳ级)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旅游应急指挥部高度关注事态变化,采取相关措施。
3.2.2较重(Ⅲ级)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相关动态,采取相关措施,发布黄色预警。
3.2.3严重(Ⅱ级)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向省旅游应急委申请发布橙色预警,同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接受省旅游应急委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3.2.4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省旅游应急委发布红色预警,必要时向国务院申请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接受国务院、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3.3预警预防行动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环保、气象等成员单位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交通安全、森林火灾、环境质量、恶劣气候等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信息,及时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报信息的变更,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及时通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一般事件(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的事件。
4.1.2较大事件(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3重大事件(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6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6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1.4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6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管委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视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或协调派出救援专家。
4.2.2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旅游应急委予以技术指导。
4.2.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同时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向省旅游应急委申请启动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视情况请求省旅游应急委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国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省旅游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3应急处置
4.3.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团队和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先期处置的主体,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3.2迅速保护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建立现场处置区域,抢救受伤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初步评估事件危害,探测危险物资并控制危险源,清理事发现场。
4.3.3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旅游交通事故、旅游游览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积极协助处置。
4.3.4社会安全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及外国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伤亡事件,按相关预案执行;本市旅游者在国(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4.4信息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地发布旅游突发事件信息。
4.5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受伤旅游者得到妥善救治、旅游者得到妥善安排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消除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知识宣教,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安全人员,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和抢险救援工具等。
6.4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职能,确保相关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旅游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开展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是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境外旅游者: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旅游者,港澳台旅游者比照境外旅游者身份对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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