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

分工责任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1.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2.建立价格调控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省、市价格调控文件和调控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

二、建立市场价格调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供销联社、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蔬菜办、市政府新闻办、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市银监分局等19个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价格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准确掌握市场信息,不断完善预警机制,稳定价格总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4.进一步落实促进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米袋子”工程建设,切实抓好粮油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5.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农民种粮补贴,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

6.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措施,认真抓好生猪防疫工作,加大生猪良种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有效应对和防范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进一步抓好畜牧生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大力发展水产、家禽生产,建立专项基地,扶持良种培育。(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7.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大力加强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蔬菜生产规模,加快蔬菜的品种更新和技术更新,强化蔬菜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高蔬菜生产能力,扩大本地蔬菜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蔬菜办)

8.落实国家农业、畜牧业和蔬菜生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的力度,建立科学的价格调节基金引导生产发展机制,重点加大对种养规模大户、良种培育大户和科技种养大户的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农业、畜牧业和蔬菜生产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蔬菜办)

四、搞活市场流通,减少流通环节

9.加快市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网络,畅通产品销售渠道。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零售市场要划定自产自销区域,减少农产品销售环节,增加生产者产品收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大力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商,积极支持和鼓励通过多种渠道来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充分发挥批发商在本地商品不足时积极调进、本地产品充裕时积极调出的调剂余缺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11.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和供给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搞好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支持农超对接,及时发布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库存等相关信息,引导生产和流通,确保市场供需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特种商品储备制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各项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依法实行种养生产者在自产自销区自销商品的收费优惠政策,或依法实行自销商品在高通胀时期的免费政策,减轻生产经营者负担。(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13.切实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副产品生产、运输及销售环节各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优化流通环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14.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流通领域合理补贴机制,大力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对农贸市场及经营者实施特殊时期相关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加强监测分析,完善预警机制

1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建立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16.建立价格信息联系沟通机制。市物价、统计、商务、粮食等部门及国家调查队在市、区县的机构要及时通报各自监测的价格信息,定期进行价格信息沟通,共同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

17.建立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波动应急预案,对趋向性和苗头性的价格问题要提前预判预警,并建立价格异常波动信息预警通报制度,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有关部门均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通报情况,研究判断形势和趋势,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

18.建立健全价格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多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消除价格矛盾,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市政府新闻办、各新闻媒体)

19.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通报制度。按月对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鲜菜价格指数、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涨幅较大的品种进行通报,通报印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价格调控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市物价局)

六、完善保障机制,严控涨价措施

20.建立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制度,扩大储备规模,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粮食局)

21.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工作。进一步扩大征收规模,强化征收手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抗灾稳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每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2.认真做好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和生活救助工作。认真落实现行低收入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建立长期有效的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突发性上涨并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根据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23.严格控制政府涨价措施出台。属于政府管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除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价格改革措施外,我市近期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对确需调整的少数价格,也要等待合理时机,在充分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择时出台。加强正常价费审批的调研工作,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尽量消除价格矛盾,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24.引导企业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企业定价时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遵循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基本规律,倡导获取合法合理利润。特别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教育与管理,解决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及相关单位)

七、强化市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25.清理、整顿和规范收费秩序。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从严控制针对居民消费品经营单位的办班收费,坚决取缔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6.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强“12358”以及“12315”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要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的检查力度,保持特殊时期市场价格稳定。要突出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殡葬收费、通信资费、农资价格、住房价格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供应安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27.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群众价格心理预期。充分发挥各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适时召开价格形势分析会、价格新闻发布会,积极从正面报道商品供应、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宣传政府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成效,把握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避免盲目抢购、囤积居奇等消费行为。对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新闻办、各新闻媒体)

八、建立保供稳价责任追究机制

28.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制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未完成分工事项,影响市场供应,造成脱销断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媒体因报道引发恐慌、抢购的,追究新闻单位、媒体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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