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长沙市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支持和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升级、产业升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企业运营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从2012年开始,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已批准新进入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申请奖励前必须首先向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

4、连续3个月份(至申报期止)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复印件;

5、连续3个月份(至申报期止)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工业园区:

1、《长沙市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2、统计部门出具的进入长沙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证明;

3、工商、税务、质监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证照的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工业园区会同同级财政、统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和统计部门联合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标准

(一)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可奖给经营管理团队);

(二)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所在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及统计部门)及工业园区的奖励:

1、辖区内新上规模工业企业5个以下(含5个)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共计奖励2万元;

2、辖区内新上规模工业企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共计奖励3万元;

3、辖区内新上规模工业企业10个以上20个以下(含20个)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共计奖励5万元;

4、辖区内新上规模工业企业20个以上的,在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企业,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业园区奖励增加5000元。

五、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奖励。企业以外的奖励对象,每年年底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除长沙高新区外,其他工业园区的奖励均包含在所属区县(市)的奖励内,不再单独进行奖励。

六、奖励经费在年度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按照《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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