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四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3.3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害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减灾委员会综合协调下,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市的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其他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2.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3万人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其他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工作的政策、规划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工作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四平军分区副参谋长、市外事办主任、市科技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畜牧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武警四平市支队、沈阳铁路局四平站、四平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四平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3.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全市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减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组织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和落实支持措施;传达市减灾委员会的工作指令;协调、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3.3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实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各种种苗供应;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牧业生产恢复。

市工信局:负责对救灾应急工业品应急生产组织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开展灾后河堤、水毁设施的修复。

市交通局:负责减灾救灾人员、物资绿色通道保畅通工作;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修复中断的县(市)、区,乡(镇)公路。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临时住所的建设,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部分救灾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调用以及申请动用国家药品储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人间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牵头做好食品卫生综合协调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工作,提供防洪抢险等情况所需木材。

市地震局: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灾情鉴定评估及有关气象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群测群防的地质监测、预警体系;协调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地区学校师生员工;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商务局:负责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灾情,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确保灾区市场稳定。

市外事办:协助做好减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及影像资料的收集,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食和食用油的组织协调和调运。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四平军分区: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指挥驻平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四平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减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灾害应急期间灭火救援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及灾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联通四平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救灾调度命令和灾情及时准确传递。

四平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受损电力设施。

沈阳铁路局四平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筹措安排救灾资金,坚持救灾工作分组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年初的灾情评估及预测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年初预算中妥善安排救灾资金和预备费,重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等不可预见支出,同时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应达到2900—4100平方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应达到630—800平方米。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并建立救灾物资采购、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满足紧急转移安置4-6万人的需要;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满足紧急转移安置5000-7000人的需要。

4.2.3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4.2.4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4.2.5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减灾委员会可统筹调配全市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省及邻市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4.3.2以市应急办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在省减灾中心的指导下,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民政局及灾害频发地民政局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系统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急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消防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社会动员机制、款物接收分配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1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4.6.2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统计和信息发布。

4.6.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4.6.4完善救灾捐赠激励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在城镇和农村的部分公共场所和开阔地设立、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用于紧急安置受灾群众。

4.7.1城镇地区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农村地区结合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学校等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4.7.2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4.8宣传、培训和演练

4.8.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8.3每年在灾害高风险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由各级减灾委员会组织1—2次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和火山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畜牧局的动物疫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的灾情预警,向省、市和各县(市)、区通报。

5.1.3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预警,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4)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综合灾害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5.3灾害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灾害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临时住所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地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各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均须24小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地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上报。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地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各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标准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的。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办审核后,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1)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3)市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责任人赴灾区,指导减灾救灾工作。

(5)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民政局通报1次减灾救灾情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

(6)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并请示省民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市应急办审核后,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标准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的。

6.2.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报市政府。

6.2.3响应措施

(1)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3)市民政局成立救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科室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减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工作。通过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政府24小时联络,由专人值守,并与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保持联系,随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立即开展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政府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中心以及四平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标准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的。

6.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报市政府。

6.3.3响应措施

(1)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3)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与灾区政府保持联系,随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立即开展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政府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4个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中心以及四平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标准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情况,市政府决定启动的。

6.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市政府。

6.4.3响应措施

(1)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3)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与灾区政府保持联系,随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向灾区派出由救灾科科长带队的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6个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送省民政厅、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中心以及四平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严重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5.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减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具体按照《四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6.5.5各地信息发布:普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7.1灾后救助

7.1.1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7.1.2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7.1.3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

7.1.4转入冬令救济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令救助标准执行。各地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1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会同各地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5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国家和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6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2恢复重建

按照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分级负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从快从优、租建结合、集中实施、整体推进,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复,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资金渠道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企业赞助、个人自筹、银行借贷及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减灾需要,达到设防标准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项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2.1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灾情稳定后,有关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有关部门会同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2城市损毁房屋重建。可纳入城市廉租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应结合实际适当放宽相关政策,调整计划,优先组织实施。其他损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7.2.3农村损毁房屋重建。可纳入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应积极协调落实补助资金,提前实施改造。其他损毁房屋重建,统一纳入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建设。

7.2.4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防控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6发改、财政、教育、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广新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必要时上报省里,由省人社厅和省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地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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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卫生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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