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松原市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禁毒条例》(国务院令〔2011〕597号),根据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委等十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104号,以下简称《戒毒意见》)总体部署,依法加强和规范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结合松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统筹运用社会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市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与服务,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禁毒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着力构建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着力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我市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好转。

二、基本目标

全市力争经过2—3年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基本形成,领导机构普遍建立,专职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复吸率逐年下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年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经过努力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戒毒(康复)效果更加巩固,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方法步骤

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体共分四个阶段梯次推进,层层落实职责任务。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1月18日—11月20日)。

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一项具体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松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法律、条例有明确规定,中央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社会各界群众有期盼的民生工程。这项工作时限性强、要求标准高,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的工作。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各级干部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中央十部委《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戒毒意见》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明确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阶段(2013年11月20日—12月20日)。

1.健全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同时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支持网络重建、社会功能修复及就业、就学、就医援助。由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司法助理、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成员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女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设立后,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要报本地禁毒委办公室(禁毒大队)。

2.配齐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同时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接收戒毒(康复)人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可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增加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专职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落实工资报酬、编制待遇和社会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组织职工、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协助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3.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各类档案簿册登记或网上流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工作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纪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毒品定期检测规定》等日常管理制度要制定完备,制板公布上墙,领导小组要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满足人员招聘、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等工作实际需要。保证场所规范,标识醒目,制度上墙,备品齐全,确保工作正常运行。各地按照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生活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戒毒康复人员及参与戒毒(康复)工作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落实工作措施阶段(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1月1日)。

1.依法做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参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做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对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接受社区康复。

2.落实衔接措施。公安机关做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康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乡镇、街道要做好接收准备,切实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在15日内及时前往变更后的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原执行地乡镇、街道要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

3.及时签订协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及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本地社区戒毒(康复)主要措施,执行单位职责和义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权利和义务,双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戒毒人员,报告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根据吸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等情况,建立分类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庭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要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社区戒毒人员检测时间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检测为3年至少12次,第一年每2个月1次,第二年每3个月1次,第三年每6个月1次。

5.规范戒毒治疗。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与戒毒药物维持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6.加强信息维护。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有条件的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要将戒毒康复、吸毒检测、就业安置等信息提供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共同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登记维护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全面、准确、鲜活。

7.促进就业安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人员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立足社区、依托企业,充分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市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等部门积极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市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四)督导考核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综治部门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检查和考核评估力度。从2014年11月开始,由市政府组织市综治办、市禁毒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考核组,深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掌握工作进度,分析研究问题,做好年度专项考评工作。对各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授予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示范点,给予表彰奖励;对重视不够、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执行不严、吸毒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挂牌跟踪督办。各县(市、区)要把日常检查指导和年度考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在制定工作规划,成立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等项工作上做出统筹安排部署,落实一个阶段一检查,一个阶段一考评,及时推广典型经验,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大保障投入,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保障。特别是要建立社区戒毒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协调、指导基层综治部门统筹做好戒毒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搞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情况,统一安排部署,积极为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又要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使各环节有序衔接,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禁毒执法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收戒和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等各管控环节,社区民警要把加强吸毒人员管理作为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围,认真协助做好吸毒人员的管理控制工作,防止脱管失控;市卫生局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发挥自愿戒毒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作用,稳定和扩大戒治规模,防止戒毒人员失控和复吸毒品;市司法局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矫正的范围,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跟踪帮教等工作,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市民政局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和谐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服务体系,作为社区工作范畴,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戒毒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措施;市人社局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为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开展丰富多彩的预防、关怀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改善家庭关系,摆脱毒品侵害。

(三)加强典型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深入总结推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验,培育1—2个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创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示范单位活动,对在戒毒康复、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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