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市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市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小型犬。

二、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养犬人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携带养犬人的有效证件、犬免疫证和犬一寸照片两张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批准后免费发给养犬许可证、犬牌。

三、2007年以来已办养犬许可证的,养犬人需携带犬证和犬牌,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核准。

四、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到市公安局犬类管理部门办理准养手续。未经批准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

五、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公园、沿江景观路、广场、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六、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出户遛犬必须束链牵领,携带卫生用品,自觉清除犬的粪便。

七、市民需要销售的成年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许可证,方可进入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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