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国务院于2014年8月23日正式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条例》是我国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公布实施是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二、履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一)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对于上述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建立信用监管制度。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三)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制度。市、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机制。
(四)建立抽查制度。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方式,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条例》顺利实施。各旗县区政府要明确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专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同时应在增加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各政府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时间节点,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条例》贯彻落实。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部门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指导监督,推动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大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内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各自优势,采取政策解读、跟踪报道、专题报道、领导访谈等形式,对《条例》的背景、意义、内容、政策措施等进行大力宣传。
(三)强化指导培训,让企业更多了解法规知识。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上门培训或者法律咨询窗口演示等形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等进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培训,解读《条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明确企业的责任义务及相关要求,解答有关问题,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保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制度顺利实施。
(四)完善公示系统,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快完善统一共享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尽快实现企业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履职过程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企业信息,从而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和信用约束水平。
(五)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企业信用约束。通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六)继续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综合施策,加大对新创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试点进度,大力推进“三证合一”工作,稳步组织实施好“先照后证”改革试点。加大落实《条例》的督促检查力度,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程序化运行、规范化开展、长效化推进。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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