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各类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各类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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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各类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15年度全市各类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强化各类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使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各类环境隐患得到有效整改,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PM2.5(可入肺颗粒)浓度保持在0.035毫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控制在6天以内(自然原因除外);逐步改善乌兰木伦河、牛孛牛川等断面水质状况,持续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划分保护区的生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完成国家及自治区“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2007年排放水平,饮用水源地水质中5种重点重金属全部达标,龙王沟和乌兰木伦河省控断面5种重点重金属全部达标,涉及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具体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重点工作任务
(1)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面。严格项目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继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工作。
(2)清洁生产方面。按照自治区第七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完成43家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鄂经信发2014275号)要求,完成钢铁等重点行业中40%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方面。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份、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洗选设施建设进度,2015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和柴油。
(4)燃煤小锅炉淘汰方面。淘汰中心城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在线联网工作。中心城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不得新建低于20蒸吨/小时、其它旗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低于1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完成14个重点项目(11台机组总计123.2万千瓦火电机组、1家钢铁企业、1家焦化企业)的除尘改造。持续推进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及治理工作,推进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安装率达到100%,其它旗区达到70%以上;城市(含各旗府所在地)道路型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治理率达到100%,乡镇型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率达到40%。
(6)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面。按照我市关于建设领域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
(7)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完成国家下达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完成与自治区、国家相关平台的联网工作,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
(8)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方面。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9)大气环境管理方面。完善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未建成6参数空气自动站的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务于2015年6月底前建成。建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系统,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开展臭氧超标研究。继续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秸秆禁烧工作。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
1.水质方面。做好国家级考核断面乌兰木伦河断面水质保障工作,重点针对乌兰木伦河及其支流流经的东胜区、康巴什新区、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着手开展相关断面水质改善行动(详见附件2),确保全市各类地表水环境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2.项目方面。强化调度督导,确保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顺利实施,特别是当前进展较为缓慢或存在“批大建小”的6个在建项目,要盯紧工程进度,做好相关的沟通解释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工程按期完成,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督促2013年以来新列入自治区“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5个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完工并顺利通过自治区验收。
3.高盐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高盐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13号)要求,认真做好全市高盐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水源地保护方面
1.保护区划定方面。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分。2015年6月底前,由市水务局牵头完成全市城乡现用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但未开展保护区划分的所有水源地调查摸底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底前,完成覆盖全市城乡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
2.综合整治方面。全面完成城镇、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日常管理方面。继续执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变更备案及供水量报告制度;按要求开展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新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必须同步开展保护区划分,并在建设取水工程时一并建成水源地保护工程,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4.应急防范和风险源管理方面。各旗区要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要重新摸排水源地风险源,建立名录,坚持“一季度一自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自查情况,市环境保护局要不定期抽查。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
1.项目方面。跟踪达拉特旗毛连圪卜污水圈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毛连圪卜水生态修复工程。
2.管理方面。加强辖区涉及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加大对涉及重金属行业的环境安全监管,制定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涉及重金属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污染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全市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淘汰氯碱化工高汞触媒的使用,新投入的电石生产聚氯乙烯企业,试生产时汞触媒中氯化汞含量要低于6.5%,否则不得试生产。
(五)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辖区内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计划,推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高盐水晾晒池、灰渣厂和污泥处置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进度,不断增强环境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全力提高治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年度各类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年度各类污染防治工作与全市三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相结合,统筹抓好落实。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旗区配套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园区)和重点企业,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调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保新机制。
(二)强化政策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要设立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要将监测、监管、监控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污染治理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认真执行贯彻各类污染治理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提标改造,执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利用价格机制推动企业源头减排。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年度防治工作重点,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推进。市环境保护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坚持“一月一督查”,跟踪督查各旗区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以目标倒逼进度,以督查倒逼落实。对工作落实好、成效明显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底不能完成防治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要按照市委的“五个一律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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