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相 关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相 关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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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加快银川科技园的建设,吸引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我市建立科研成果中试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以下相关优惠政策:
一、科研机构和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企业租用市政府在银川科技园集中建设的办公、中试生产场地,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市政府免收前5年租金,5年后继续使用的,给予一定租金优惠;自行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市政府以划拨或限价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相关建设规费。
二、租用场地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审核与论证,视中心规模和项目实际情况,市政府给予300—500万元的专项启动资金,用于中试生产投入(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人才引进等)。
三、自行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审核与论证,对其购买用于中试生产的大型设备投入,报经市财政审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经审核与论证,创建期前三年内,市财政给予50—100万元运行费用补贴,用于补贴中试生产运行成本。
五、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经论证每年不少于1个科研项目立项的,视项目具体内容给予50—100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
六、对享受上述第二、三条优惠政策建立的专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其购买用于中试生产的大型设备(单台/套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10年内不得转移;对其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首先在本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作价转让本地企业应给予不低于30%的优惠。
七、本政策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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