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青政办[2013]3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省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按照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投资、投放机械台班、土石方量和农民投工投劳较上年有所增长的要求,紧紧围绕水毁灾损工程修复、防洪抗旱薄弱环节建设、大中型灌区设施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等六项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扎实推动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面完成我省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修复水毁工程180处,完成泵站更新改造工程8座,建设农村供水工程174处,水库除险加固14座;新建加固堤防75公里,疏浚河道30公里;完成土石方0.5亿方,投工1200万个工日;改善灌溉面积3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0平方公里。

二、强化措施,加快民生水利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大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提高农村供水覆盖率和水质合格率,全面完成今年已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3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为“十二五”时期全面解决规划内128万人饮水安全奠定基础。要认真组织,强力推进今年已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年内全面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认真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加强田间工程、末级渠系及涵闸泵站建设,高质量完成11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任务;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按期完成8项大型灌区和2项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加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依托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饲草料地等项目大量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0万亩,进一步提升水利支撑能力。

三、抢抓时机,做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灾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利时机,抓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灾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工作,确保明年春灌用水需求。一是密切关注今冬明春旱情发展,积极筹措资金,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和应对突发水安全事件应急水源储备工程。二是做好现有水源工程的防渗加固、清淤扩容,积极开辟各种水源,力争早蓄水、多蓄水、蓄好水,保证完成4亿立方米的冬季蓄水任务和100万亩冬灌面积,确保用水需要。三是全面维修今年汛期造成的水毁工程及暴露出的险工险段,做到夏汛冬防。四是积极开展以灌区渠道清淤为主要内容的渠道整治工作,完成渠道清淤150公里,提高灌区渠道输水能力和渠系水利用率。

四、深化改革,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地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一要积极推广“国有水管单位+基层管理单位+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户建设,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完善工程管理体系。二要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制度,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责任。重点加强对小型水库、病险水库、病险水闸及河道险工险段的日常监测、管护和值守,确保工程运行安全。三要加强水利管理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切实强化保障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繁重,必须强化保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发改、财政、水利、农牧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为冬春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资金、物资设备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支持。二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落实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和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在明确建设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的同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四是省水利厅要及时将冬春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市、州,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将任务分解及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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