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发〔2013〕10号
颁布日期:2013-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2013年5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2013年5月25日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发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六、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外出或多项工作时间重合时,实行工作补位制度。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部门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市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调、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政府及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或命令。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项,要事先向市政府请示。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七、市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十八、市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合同、协议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十九、市政府及部门要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市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要求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将方案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二十五、重大决策方案依法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要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二十六、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政务公开

二十七、公开透明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选择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时公布。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市级网上政务大厅和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等便民服务。

第七章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部门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部门需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市民热线监督作用和平台综合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办理标准,严格考核奖惩,提高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三十七、市政府及部门要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军分区司令员出席,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党组成员组成,邀请军分区司令员出席,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策、意见等;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秘书长、有关党组成员列席,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有关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事项,提交部门会前协调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四十四、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决策事项。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

会议材料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转,报分管副市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秘书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控制工作会议数量、规模,严格执行无会期制度。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要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期不超过1天;专题性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相关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会期不超过半天。部门召开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九章公文处理

四十九、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处理公文。

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件、信函等非规范形式报送公文,更不能多头主送、越级行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事先报经同意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坚决杜绝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白头件和不按行文程序直接报送领导签发的倒流件。

请示性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前,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调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公文,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要先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五十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草拟文稿。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再发文。

五十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处理的公文文稿。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要主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十四、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市政府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工的,需提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的,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重要工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十六、积极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五十七、使用市政府印章,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举办、参与和祝贺活动,须经市长批准。

第十章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五十八、市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部门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五十九、政务信息报送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喜忧兼报,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深化调研、增强效用的原则。

六十、政务信息报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的思路、措施和进展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外市(地)可供借鉴和参考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一、市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加强信息工作力量。报送信息必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妥善保管领导签发的书面信息。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

六十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六十四、市政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确定事项;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市长批示的传达、落实及反馈;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守纪律,令行禁止。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

六十九、市政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市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市政府及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事项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七十三、市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礼品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新变化、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调查研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具备条件的工作餐一律安排自助餐。

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十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要提前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十八、市政府领导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外,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论坛等,不为其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研究。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分管副市长可视情出席,不能出席的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出席。

第十三章附则

七十九、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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