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字〔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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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政字〔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顺利实施。“十二五”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41号文件,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努力使离校回到我市的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深入实施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行动计划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是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今年我市实施产业振兴四大工程,大规划引领中心城区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互动”,进一步加大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农业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二是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二)实施“基层就业项目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我市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底每个县(市、区)城区和农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要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机关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确保项目经费按时到位,切实组织实施好各项基层就业项目。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统筹和工作衔接,妥善解决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出路问题,畅通其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建立基层就业项目长效工作机制。要积极研究落实高效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各项鼓励政策,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使高校毕业生能够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引导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和高校至少设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研究制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办法,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鼓励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各级各部门、各高校要紧紧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等,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突出抓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引领扶持不少于3000名大学生实现创业。
1.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将大学生创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积极调整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2.实行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强化创业服务。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营造创业浓厚氛围意识。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和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展项目推介等活动,鼓励大学生进入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社区服务型、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创业。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强创业指导,推荐创业项目。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大学生创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广泛吸纳企业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培训和“一对一”创业指导。
(四)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引导毕业生客观理性地认清当前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时代特点紧密结合,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建立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指导咨询等服务。全面落实好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省市县与高校共享。各地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强化就业服务,择业期内我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特殊群体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引导困难家庭及特殊群体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积极主动地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就业。
三、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工作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继续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不断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指导、评估和考核,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见习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年度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20%。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全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好、吸纳见习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基地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到《德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要求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普通院校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强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工作
(一)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完善报到和排查制度,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底数。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回到我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主动进行未就业登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确保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得到及时的就业帮扶。
(二)实行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就业状况发布制度,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常态化、实时性的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移动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努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切实维护就业权益。进一步清理制度性障碍,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加强档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加强对各类招聘会和网络市场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为我市高校毕业生打造优质的就业创业环境。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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