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泰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康泰安”、“平安泰安”建设为目标,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加大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整顿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监管。

1.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3.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渔业部门)

4.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将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渔业、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

1.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主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品种、进货、贮存、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即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上述重点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主要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主要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监管,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2.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

4.2011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渔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5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安办,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前)。按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对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本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专项工作的开展,市食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协作配合,切实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而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令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以及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举报问题经确认后,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提高广大群众举报非法行为的积极性。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严厉打击虚假新闻,及时澄清虚假和不真实信息,避免造成社会恐慌。蓄意制造和散播虚假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惩处的措施,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要主动宣传,重点宣传,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宣传范围要覆盖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情况调度,加大督促力度。为督促工作落实,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周报制度。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每周五下午4点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邮箱:[email protected])。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分别在9月30日之前和11月30日之前报送。行动期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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