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以来,我省连续三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明显好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9年比2008年减少1018人、2010年比2009年减少505人的基础上,2011年比2010年减少281人。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行之有效的。但全省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消除。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关闭到位,关死关实;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列为关闭对象的坚决实施关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切实保证。全省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深化整治领导组)。省深化整治领导组对全省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制订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任润厚副省长

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根虎省安监局局长

雷党辰省公安厅副厅长

杜建荣山西煤监局局长

吴永平省煤炭厅厅长

成员:胡玉亭省经信委主任

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

李建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国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段建国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潘军峰省水利厅厅长

李永林省林业厅厅长

张明亮省文化厅厅长

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

王虎胜省工商局局长

常高才省质监局局长

席小军省旅游局局长

张华龙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边智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陈子浩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王立伟省农机局局长

李澍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杨绍清太原铁路局局长

黄学农国家电监会山西监管办专员

孙健英民航山西安监局局长

郝孝义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张金旺太原市副市长

王克建大同市副市长

韩忠荣朔州市副市长

王志刚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吕梁市副市长

畅志仁晋中市副市长

赵峰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晋城市副市长

杨治平临汾市副市长

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张根虎(兼)

副主任:狄重阳省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王玉成省安监局纪检组长

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德政省安监局副局长

霍红义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晋英省安监局巡视员

张英保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牛建华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

(一)2012年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

继续以煤矿、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覆盖全省各行业(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根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

3.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6.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7.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

8.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

9.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

10.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11.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

12.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太原铁路局负责组织。

13.民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民航山西安监局负责组织。

14.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

15.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旅游局负责组织。

16.军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

17.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农机局负责组织。

18.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经信委、国家电监会山西监管办负责组织。

19.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

20.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文化厅负责组织。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领导干部现场带班情况;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若干规定的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市县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情况;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的情况;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每季度在有关媒体公告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沟通情况;健全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情况。

(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情况;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情况;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情况;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2.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建立省、市、县三级动态监管平台情况;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3.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严重隐患和问题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使用等全面检查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等建设情况;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情况。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入园或关闭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情况。

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情况。

7.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8.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9.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1.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尽快制订针对性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2012年的专项整治实行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方针,将阶段性集中整治与贯穿全年的全面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市、区)政府分级检查,省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同时展开。检查督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议分析、现场检查、考试测验等方法,进行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具体工作阶段划分如下:(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2月20日-5月20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企业自查自整,各级分级检查,省、市垂直督导的方式全面展开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检查组、督查组和巡视组,按照分级属地职能划分,对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抽查,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在此阶段中,各县要对本行政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市要对本行政区一半以上的县进行抽查,每个县抽查20%以上的企业;省级督查检查要对各市进行督查,同时对三分之一以上的县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每个县抽查10%以上的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要逐矿(库)检查、全面督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各级要对检查督查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工作效能。

(二)全面深入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20日)

在此阶段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继续全面整改和治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对用时长、耗资多、需要停产或者停工整治的隐患必须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治理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上报销号,限期内未能完成治理的要提出延期治理报告,继续治理直至治理完成销号。对于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单位、跨地区的重大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实行隐患治理“五落实”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把治理责任落实到治理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同级政府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隐患的治理过程实施督促指导,确保本阶段的治理达到预期成效。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要求实施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从重处罚,导致后果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各市与省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检查市、县和省行业督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专项整治经费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规指挥)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同样的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要在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在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安全,逐步实现制度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任务要求抓好落实。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的市、县,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省、市、县在督查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督查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市安委会、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联系人:刘国庆宋波

联系电话:0351-68197876819710(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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