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经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0〕125号
颁布日期:2010-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炭经销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炭运销秩序,强化监督管理运行机制,避免和杜绝压价销售和无序竞争现象发生,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的利益最大化,有效保障全市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2007〕94次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地方煤炭“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煤炭经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市煤炭经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省政府〔2007〕94次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原经销工作为基础,以五统一销售办法为手段,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效益优先、用户至上、企业满意、服务优良、运行顺畅为目标,全面推进全市煤炭经销工作。

二、经销的范围和基本内容

全市各煤炭资源整合主体所整合的地方煤矿和单独保留的地方煤矿、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及储煤场均属于全市煤炭经销范围。其基本内容是: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煤外,通过公路、铁路出省出市销售的煤炭和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市内工业用煤、企业自用煤,全部列入全市煤炭经销之列。为避免重复经销,铁路上站煤列入铁路经销之内。

三、经销的主体和运作模式

全市煤炭经销的主体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市公路煤炭销售公司负责公路煤炭经销,市铁路煤炭销售公司负责铁路煤炭经销和由我市提供煤源的铁路计划单列单位的煤炭经销。市电力燃料公司负责阳城电厂用煤供应。山西兰花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晋城公司、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按照原规定实行铁路计划单列不变。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内工业用煤、企业自用煤,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负责均衡供给。

四、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煤炭经销规范运行

1.资源优化配置。各经销公司要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铁路后公路、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行业的需要,优先保证市内居民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

2.严格政策规定。纳入经销的煤炭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法煤矿在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生产的煤炭和合法洗煤厂、储煤场等煤炭经销企业生产、经营的煤炭。市、县两级经销公司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并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销售政策和市政府煤炭领导组晋市政煤字〔2006〕3号文件关于煤炭经销的规定,实行“双向合同,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销售”,把经销公司做实、做大、做强。

3.规范操作流程。公路、铁路煤炭经销的交易方式、合同签订、复磅计量、经销票据、货款结算、铁路请车装车和运杂费支付等程序仍按照晋市政发〔2003〕12号、晋市政办〔2003〕116号、晋市政办〔2004〕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4.推进驻矿销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要本着服务煤矿、服务用户、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积极推进驻矿销售工作,积极主动与煤炭生产企业、用户进行联系和沟通,积极为煤矿提供市场信息、价格信息,为用户提供质优、价稳、对路的煤炭品种,实现零距离服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要进驻所有地方生产矿井和基建出煤矿井,为两户服好务。各煤矿要积极主动配合煤销公司搞好驻矿销售工作。

5.维护煤矿利益。煤炭购销要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煤销公司在向煤矿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上,要向煤矿预付一定的货款,给煤矿提供宽松充足的生产资金。建立市场价格协商机制,合理调控、平衡煤炭销售价格。

6.加快物流建设。各级经销公司要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积极面向市场,发挥和挖掘现有通道优势,利用公路、铁路通道建立健全销售网络,扩大直销比例。整合社会运力,加快专业化煤炭物流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煤炭经销工作稳步推进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站在有利于稳定全市煤炭销售价格、有利于全市财税增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地方煤炭产运销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地方煤炭产运销的有序衔接创造良好环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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