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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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吕梁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10号),市政府决定从8月10日到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进一步促进“安全生户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范围分工
本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范围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冶金、机械、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水运、铁路、农机、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
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负责牵头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3、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4、消防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牵头组织;
5、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6、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
7、水利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
8、水上交通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
9、铁路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孝柳铁路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10、学校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
11、旅游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
12、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
13、农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
14、电力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国电公司、地电公司负责牵头组织;
15、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非法建设尾矿库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16、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文广新局负责牵头组织。
三、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领导组(以下简称市百日大检查领导组),负责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大检查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百日大检查工作。
组长:张中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巨才市长助理
郭征市政府副秘书长
南建中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由各牵头组织百日大检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百日大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进展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全市百日大检查情况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市直有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
四、方法步骤
此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9日)动员部署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监管的原则,分别制定本辖区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百日大检查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方案,在认真整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同时,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扎实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县级检查和市级督查阶段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100%的比例逐个进行安全大检查,并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专项行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分类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取缔,并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限期整改。
市直相关部门在检查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按关闭企业100%、停产整顿企业50%、限期整改企业30%的比例进行对口抽查。
市政府于8月20日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隐患整改再检查和总结评比阶段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再检查。同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认真.总结,分县(市、区)、分行业一条龙排队,作为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总结评比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五、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班组建设、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领导干部现场带班情况;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12个行业118条若干规定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县长安全助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到位情况,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三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情况;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的情况;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以及通报、发布、考核制度,每季度在有关媒体公告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沟通情况;健全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职业病防治、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完善协商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情况。
(三)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重点跟踪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整治情况,抽查各县(市、区)和市级各行业督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重点内容
1、煤矿: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情况;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情况;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情况;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包括现场带班等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2、道路交通: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制定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建立市、县两级动态监管平台情况;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整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营运车辆载人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3、非煤矿山、尾矿库: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整顿关闭情况;地下矿山推行“五大员”及入井人员定员落实情况;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要求推进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治理井下工程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严重隐患和问题情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各系统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等建设情况;尾矿库闭库计划执行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情况。
4、危险化学品:贯彻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情况;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入园或关闭情况;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和联锁改造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5、冶金等工贸行业:冶金煤气区域作业、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爆炸场所作业等较大安全风险作业专项治理情况。
6、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整治情况;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赶工期抢进度等非法违法情况。
7、特种设备: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管理情况。
8、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整治情况。
9、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建立动态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治理情况。
11、铁路、电力、民爆物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细化、补充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2、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汛期安全防范等工作有机结合、协调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确保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3、周密安排部署,严格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和综合、对口督查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确定检查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务于8月1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安委办。
4、突出检查重点,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县(市、区)、行业、企业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导致该关闭的没有关闭、该停产整顿的没有停产整顿或因对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敷衍塞责,造成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漏查、漏报、漏整的,以及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全面掌握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阶段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继续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要求,实行工作动态周报告、月小结、阶段性总结制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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