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2〕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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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29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5日
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办法(试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
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忻州市城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93号)精神,我市居民集中供热收费价格由去年的13.5元/m2调整为16.5元/m2。为体现市、区政府对困难居民群体的关心,不增加困难居民的负担,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忻府区城区困难居民集中采暖实施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城区内集中供热区居住(属非营业性场所)并交纳采暖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户:
1、享受忻府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以当年9月份在册保障对象为准)。
2、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对象(以当年9月份在册保障对象为准)。
二、补贴标准
1、对集中采暖困难居民给予3元/m2补贴。
2、同居一套住房采暖补贴住户只补贴一户。
三、办理程序
1、困难居民持补贴申请和低保证或住房补贴证、房产证(租房户需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到所属居委会申领集中采暖补贴表并经居委会、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并加注意见。
2、困难居民持加注意见的集中采暖补贴表到供热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处,按核定的建筑面积13.5元/m2交纳采暖费。
3、供热企业凭集中采暖补贴表和困难居民采暖交费存根到区民政局领取代金券。
4、居委会就各居委会范围内享受补贴困难居民情况张榜公示5日,忻州日报就困难居民集中采暖补贴情况登报公示。
5、供热企业凭代金券到区财政局结算。
四、资金筹集
市、区财政局负责采暖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按市区7:3比例投入资金,市级资金下拨到忻府区财政局,统一由忻府区财政局与供热部门进行结算。
五、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利用欺骗手段套取采暖补贴的申请户,一经查实,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保障资格。对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交由市、区两级监察、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忻州市监察局:3021290
忻州市民政局:3039703
忻府区监察局:2022586
忻府区民政局:3399527
六、本办法未及特殊事宜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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