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夜市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夜市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夜市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城和乡(镇)的夜市请参照此意见拿出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餐饮安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夜市规范管理的意见

夜市餐饮是我市群众餐饮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摊点乱摆,食品不安全,经营不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保证人民群众餐饮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对夜市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市管理

市区所有夜市摊点,均必须由主管部门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干扰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出一定范围入市管理。市区内所有的夜晚餐饮小摊点,必须统一入市,统一管理。

二、管理标准

(一)统一经营时间。夜市开市时间为春秋季18:30,夏季19:00,冬季18:00,收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不得提前或推迟早夜市经营时间。收市要做到摊撤人去场地净。

(二)统一经营规模。允许夜市门店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适量外摆桌椅,要从严控制外摆规模,严禁占道经营。

(三)统一垃圾容器。必须配备专用垃圾容器,做到垃圾不落地,严禁向绿地抛洒废弃物。

(四)统一铺设地胶。外摆餐桌下必须铺设地胶,防止污染路面。

(五)统一设置电源及上下水。须有安全电源和洁净水源,保持排水畅通,确保饮食安全。

三、经营要求

(一)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

(二)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制作肉、奶、蛋、鱼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污染食品。

(五)具备餐具清洗消毒条件,必须一次带足经过消毒的餐具或使用集中消毒设施,消毒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它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亦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八)主要食品的原料采购必须进行查验登记。

四、部门职责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主办单位依照管理内容和标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程管理,主动接受工商、卫生、食药监、公安、住建等部门监督。

(二)市工商局负责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夜市管理,对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

(三)盐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摊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对餐饮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宣传教育,协助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及监督其健康检查,开展技术指导,采样检验。

(四)市住建局负责食品摊点的市场规划管理,提供上下水和餐厨废弃物的处理。

(五)市卫生局负责夜市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盐湖交警大队负责夜市车辆乱停乱放问题,规范车辆停放地,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保持道路畅通。

五、具体措施

(一)要求现有的夜市摊点限期整改,对于可以达到发证要求的食品摊贩,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帮助,督促其整改达标,申请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达不到要求的食品摊贩,予以清理、取缔。

(二)未经批准在市区主、次干道,重要交通路段自发形成的夜市,以城市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清理取缔,市工商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清理。

(三)各监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相互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杜绝推诿扯皮,注重整治工作的实际效果,确保夜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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