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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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运各有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的雷电灾害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部署,进一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改善防雷安全环境,杜绝雷电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要求,特制定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强化执法监督。
全面推动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国家、省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对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装置,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对在用防雷装置,全面实行年检;对存在重大防雷隐患的,一律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并成立运城市防雷专项整治领导组,由武宏文副市长任组长,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教育、公安、人社、商务、卫生、安监、人行、规划、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做好此项工作。
运城市防雷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运城市气象局,主任由运城市气象局李宗良副局长担任,负责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防雷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县(市、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有关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一)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和电厂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
(二)各工矿企业,各国有煤矿,各县(市、区)、乡地方煤矿。
(三)学校、机场、车站、宾馆、医院、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大型娱乐设施。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及交通运输等行业。
(五)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和古建筑。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对全市防雷安装、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气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三)已建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在建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的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采用上下联动的办法,按照“单位、系统自查自整,县级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级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单位自查自整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
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行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安装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市级全面排查
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市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市级联合检查
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市气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配合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严密的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
要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既不接受检查,又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对拒绝接受专项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四)搞好总结,及时上报。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防雷安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市级联合检查组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运城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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