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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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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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19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拟订的《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
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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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
村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
意见》、《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陕西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2006—2010年)》等有关文件规
定,现就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户是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之一。目前全市在册五保户
达2.8万户3.1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25%,占全省五保总数
的1/3左右。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农村五保供
养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加快,农
村五保对象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农
村五保供养机构555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3所,区域性敬
老院18所,乡镇敬老院199所,五保家园358处,集中供养五保
对象15430人,集中供养率达50%。但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不规范、经费工资无保障、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
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
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随着国务院新颁布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新的政
策文件出台,尤其是“八大民生工程”的快速推进,全市农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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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集中供养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既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
求,也是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于实
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社会保障目标和促进农村社
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
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
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和加快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体制、管理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扎实
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五保供养水平。
二、组建机构,落实经费
根据省编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服务
机构的意见》(陕编办发〔2008〕9号)精神,各县区要在乡镇成
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立五保供养工作职位,确定
工作人员,强化工作力量,做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有机构、有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按需设岗”的原则,设立院长、
会计、炊事、医疗、护理服务等岗位,健全工作服务机制。依据
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精神,工作人员
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院长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
在职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也可向社
会公开招聘,人选要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其它服务人员可面
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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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采取同级政府“购
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管理经费(含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
费、办公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
供养标准10%的比例落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人员机构正常运
转。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按照“建管并举,管理先行”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五
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
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
作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社
会事业发展和全市八大民生工程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各级责任,
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健全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职责,
建立相应的财务、卫生、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
创建活动,制订出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考核评比办法,落实奖惩
措施,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化管理。
四、明确性质,管好资产
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发
〔2006〕107号)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服务于农村五保
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
立的法律责任。由县、乡人民政府财政投资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由政府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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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和随意改变用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其
本人所有。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和处置。各县区应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投资来源进行清
理,进一步明确产资权属,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
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必须履
行相关手续,其资产收入必须应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五、加大投入,保障运转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多形式的资金筹措和
投入机制,要加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运转和管理的投入,
确保农村五保供养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要将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建立五保供养服务
机构运转和维护基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要鼓励、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
赠,弥补经费不足。国土、卫生、交通、农业、林业、教育、文
化、广电、体育、税收、电力、水利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促进院办经济发展壮大。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
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切实让五保户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负起管理责任,组建管理服务机构,落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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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经费,改善供养条件,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和规范管
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对管理服务人员
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村委会要具体抓好集中供养
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真正把各项供养政策落到实处。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要根据《意见》要求,尽快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构管理规范》。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
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的整体水平。
主题词:民政五保供养△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有关人民团体,有关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有关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7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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