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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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汉政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十二五”消防规划实施,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到2015年,实现以下六大工作目标:
(一)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全民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批率达到100%;消防队站建设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
(三)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大幅提升。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基本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完成44个消防文职人员和262个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大多数城市家庭和农村家庭。
(五)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
(六)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队伍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七)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各县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十二五”时期社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都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县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村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每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八)落实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各级规划、住管、安监、教育、民政、人社、卫生、环保、文广新、人防、文物旅游及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同时要和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相关场所,不得评定相关星级、等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城建规划部门指导、督促建制镇编制或修订完善《城镇消防规划》,2012年经济发达镇和中、省重点镇完成《城镇消防规划》,2013年《城镇消防规划》制定完成率80%,到2015年底前《城镇消防规划》制定完成率100%。
(九)夯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建立本行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实行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管理“四项制度”,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2012年底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按照县区、镇、行政村(社区)的行政区划,全市划分大、中、小三级网格,在汉台区铺镇、南郑县新集镇、城固县崔家山镇、洋县华阳镇、勉县周家山镇、略阳县接官亭镇、宁强县青木川镇、镇巴县渔渡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
(十一)严格重点环节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先进适用的消防技术。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火灾高危单位强制险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回复、移送、奖励、曝光等程序,落实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信息的采集、研判、利用制度。各级政府要及时听取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评估,每季度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并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提示牌匾。
(十三)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市内各高校要大力发展志愿者宣传队伍。积极推行“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个社区、居民小区、每栋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工作人员。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加大媒体曝光火灾隐患力度,创建消防主题公园、数字化消防宣传教育馆。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免费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在过境高速公路路口、旅游景区设立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在城市广场设立消防知识宣传专栏。
(十四)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教育、人社、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两年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以及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要加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
(十五)加大消防队站建设力度。各县区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消防队(站)和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范畴。各镇(街道办事处)、企业、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协调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灭火救援、灾害事故处置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十七)加大对消防事业的经费投入。各县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预算经费,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等所需经费。
三、考核和奖惩
(十八)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贯彻思路和措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系统要积极承担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对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中,定期督促检查。
(十九)定期督查考评。认真总结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重要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二十)严格实施奖惩。对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乃至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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