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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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5 | 失效日期:2015-02-16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措施、健全体系、完善功能、强化监管、优化环境,搞好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努力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运作水平;积极培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开拓创业投资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形成职责明确、信息交流通畅、协调配合到位、风险控制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一)按照“培育改制一批、辅导申报一批、发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每年在我市(注册地在汉中市)的企业中筛选3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对其中的2户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由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或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聘请中介机构、申请上市辅导,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等。市金融办对入库企业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分类排队,筛选10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赢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县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形成我市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三)拟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推荐,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市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三、推进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市政府每年从财源建设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
1.上市后备企业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可在市级重点项目前期补助工作经费,在3年内未实现上市的企业,要如数退还补助资金;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资金作为企业上市的奖励资金。
2.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表彰奖励,在企业向国家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市政府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挂牌上市后,再奖励人民币8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占奖金的40%,其余用于奖励其他上市有功人员),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二)股改纳税补助奖励
1.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两年内,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新增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改制后的企业。
2.拟上市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市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被收购、兼并或重组企业带来的新增所得税增量市县留成部分,连续两年由企业纳税地奖励给企业.
(三)股改规费优惠
1.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补办产权或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30%收取。
2.拟上市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非商业服务类拟上市公司因生产需要新增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款超出成本价以上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四)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五)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拟上市企业按照本规定享受的有关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金融办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相关单位执行。四、相关要求
拟上市企业经确认并开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十年之内不得迁址市外,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市内。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和迁址市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市财政。
五、组织领导
成立汉中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曹宏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樊强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社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樊强同志担任。
六、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相关单位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电力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保证生产经营用电;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用地预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市工信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收购和兼并市内国有企业,要积极协调联系,提供便利条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环保核查,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拟上市企业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尽所责,全力做好协调推进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服务企业上市的相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向拟上市企业索要股份、购买原始股或其他索拿卡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按计划推进上市进程。
七、本意见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和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各承担50%。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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