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同时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以及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减少一般伤亡事故,预防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救援和查处督办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14项基本制度。

(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借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县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企业要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必须立即停产、组织人员撤离。

(六)严格落实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以及对承包(承租)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监管职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设计、建设、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档案,对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绘制矿井相关实测图纸。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从2011年开始,地下矿山全面建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完成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升级;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场所要全面安装监控报警设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7座以上客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的加油站要安装防爆阻隔设施。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员工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以岗位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转岗、轮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凡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和未落实培训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实行规范的管理操作规程;涉及动火作业、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五)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2012年,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企业按规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条件改善、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改进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单列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四、增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还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按照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金安”工程,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搭建市、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对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安全要素的全方位智能监控,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针对本县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建立相应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加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设备。要加快推进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做好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工作。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事故或险情,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把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社区,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加大对企业的现场安全监管和督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中央、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均要服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设立、建设项目立项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设立审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安全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督促企业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在核准审批涉及高危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或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提供生产经营用水、电、暖、气,不得提供贷款,不得办理建筑权属证书,并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干预和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及新产品,加快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高危行业企业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按照一个井田(矿床)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的目标,加大金属非金属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新建和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低于省上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深化挂靠车辆清理工作,全面实现全省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路面管控,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范围内建设居(村)民住房和其他设施。

(二)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足额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抓住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外企业入园或梯度转移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以及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依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国土、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区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县区相关部门要对同级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市政府授权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事故查处结案后,市、县区安监部门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区本行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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