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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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3〕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3日以来,我市出现大范围持续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复合型特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为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因灾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群众,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二、救助方式
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要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当前尤其要解决好住所问题。
(一)应急集中安置。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的受灾群众,由各县区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二)过渡性生活安置。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进行分散安置的,由政府给予一定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过渡期间基本生活。过渡期间(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力解决住所的受灾群众,在恢复重建期间称为过渡期)结束依然不能自行解决生活安置的群众,仍由当地政府设立临时安置点,进行集中安置,统一安排基本生活,不再另行发给生活救助费。
(三)避灾性转移安置。对于房窑确有隐患需要搬离又不愿到集中安置点去,且可以在院落等安全地带搭建简易帐棚避灾的群众,避灾过程政府提供彩条布、帐篷等物资,自行解决生活问题,不发生活救助费。对于无法自行搭建简易帐棚避灾的群众,由所在地政府设立避灾场所,临时集中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发生活救助费。
(四)统筹规划安置。对因灾倒损房屋再无住处的农村居民,要通过移民搬迁、避灾搬迁、危房危窑改造、集中建设安置区等方式,优先进入重点镇、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城镇山体居民搬迁区域内倒塌和严重损毁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纳入城镇保障房、棚户区改造、居民下山安置范围;对房屋虽未倒塌或损毁,但处于危险地带的,统一纳入居民下山工程安置。
(五)特殊性安置。因灾房屋倒塌或房屋严重损毁无房居住的60岁以上老人、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动员进入县乡敬老院或福利院安置。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生活困难人员,过渡性救助期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为3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
(二)对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居住的城乡低保户,每人再发给一次性补助300元。
(三)因灾死亡人员,一次性发给家属抚慰金5000元。
(四)因灾致伤、致残、致病且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部门报销后比照低保边缘群体,给予医疗救助。
(五)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对受灾的城乡低保人员,适当提高保障标准;达不到低保标准仍有生活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救助经费通过争取中省资金和市县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四、救助程序
各县区要以乡镇、街道办为主体,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采取村组、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办审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三个程序进行:(1)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将需救助对象花名册上报本辖区政府或街道办。(2)乡镇、街道办进行复查,对复查通过的救助对象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3)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通知各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按照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发放结束后要张榜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转变“四风”的切入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副市长杨霄为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农业局、卫生局、住建局、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灾后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一是受灾群众生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的应急安置和恢复重建过渡期救助工作,保障应急安置和过渡性安置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卫生食品安全保障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负责做好集中安置点群众医疗服务、食品卫生、饮水安全和消毒防疫等工作;三是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安置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秩序。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灾后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和筹措,及时足额保障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对县区灾情进行复查核准,根据核查结果和救助标准提出救灾资金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三)明确工作责任。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上统筹安排,县区政府负责,乡镇、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夯实乡镇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认真细致地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好受灾群众救助方案。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通过各有关部门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可以得到及时医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通过村务、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发放方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知晓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及时申请,及时得到救助。
(五)加强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救助款物,严禁从救助款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等各种费用。救灾帐篷、衣被及其他物资必须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不得超范围使用。发放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优亲厚友,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救助款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侵吞救灾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救助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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