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指导人民群众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生产生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榆林市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分级、监测与预报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六级(见下表);全市建成覆盖各县区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空气质量指数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类别及表示颜色
对健康影响情况
建议采取的措施
0~50
一级
优
绿色
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
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51~100
二级
良
黄色
空气质量可接爱,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
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101~150
三级
轻度污染
橙色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151~200
四级
中度污染
红色
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
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01~300
五级
重度污染
紫色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300
六级
严重污染
褐红色
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应避免户外活动
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市、县区每日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环保局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城乡居民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县区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本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并增加新闻报道频次以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便于辖区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促进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或者气象条件为浮沉,风力三、四级。
严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或者气象条件为扬沙,风力五、六级。
极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或者气象条件为沙尘,风力七、八级及以上。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启动
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启动分为市级启动、县区级启动两个层次。
(一)市级启动。全市辖区两个以上县区范围未来24小时内出现大风扬沙预警以上等级气象条件,且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日标准,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启动市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应启动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
(二)县区级启动。各县区辖区范围未来24小时内出现大风沙尘预警以上等级气象条件,且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二天达到重度污染日标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自行启动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五、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
(一)市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值的80%后,根据市气象局、环保局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污染潜势预报及气象条件情况分析,可以解除应急,由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办公室向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发布终止应急行动的通知。
(二)县区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解除:由县区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参照市级解除应急规,视情况实施。
六、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重度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小土方开挖规模;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使用,每日禁止30%车辆外出公务;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6)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要求中小学停止学生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停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采取机械吸尘式清扫,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停止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保持湿化。
(3)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前提下,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办公车辆使用,每日禁止30%车辆外出公务;
(5)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6)国控、省控重点大气类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七、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兼任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领导机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二)组织实施。市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通知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相应应急措施。各县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按照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组织实施。
(三)应急落实。加强市、县区联动,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和企业在接到应急响应信号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采取适当措施,并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向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措施落实情况。
八、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指挥、协调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定并发布大气污染源名单,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按照《榆林市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应急措施分工如下:
(一)火电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源: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会同工信局、环保局监督指导;
(二)道路移动源: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交通局监督指导;
(三)扬尘源: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建规局、执法局会同环保局监督指导;
(四)其它源: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宣传工作: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配合及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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