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府发〔2011〕23号
颁布日期:2011-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府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把握总体要求。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目标,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培育2500名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通过创业带动1万人实现就业;到“十二五”末,成功创业者人数达到12500人以上,带动就业人员达到5万人以上。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整体提升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创业带动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中小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放宽注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1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注册。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场所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后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二)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凡在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创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对残疾人个人创业所得减征六成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凡利用现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电价格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执行。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电价。

(四)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政策。市、县区财政建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建立财政投入促进创业的增长机制。从2011年起,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不低于150万元、各县区财政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为基数,市县区财政每年投入促进创业资金按同级地方财政增长比例同步增加。促进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和推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指导、跟踪服务、创业型城市创建和开展创业表彰活动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在残疾人保障资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五)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市本级保持在5000万元以上,县区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放大3倍的规模发放贷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部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培训政策。将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创业培训实行项目化管理,创业培训补贴由项目确定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合格的按8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实现创业的另按700元/人的标准给予后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项目服务。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评估、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二)建立孵化基地。市、县区都要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依托,扩大标准化厂房建设或划定一定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创业的场所,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间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提高创业稳定率。

(三)强化创业培训。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模式。在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标准组织教学的同时,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案例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激发参训人员创业热情,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充分体现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完善创业服务。2011年,市、县区都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组建专家咨询团、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把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延伸到街道、社区。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五)建设创业文化。大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精神,倡导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风尚,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大抓项目、抓大项目、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在创业带动就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努力营造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开展。每两年开展一次创业表彰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贯穿于我市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的整个过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具体方案,细化措施,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宣传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宣传工作,加大对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先进典型、工作成效等的宣传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日常工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的引导和培育。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征集、展示和发布、跟踪扶持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经贸部门负责改善融资投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财政部门负责创业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创业者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规模种植大户的培育和发展。畜牧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大户的培育和发展。城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税务部门负责创业者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创业者的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落实有关减免收费规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为民营企业。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从2011年起,市政府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纳入就业专项工作目标严格考核,每年底对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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