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4〕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101号)精神,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质量,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业统计职责
(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分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统计”和“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物流业统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消费等统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统计,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要做好房地产业统计,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做好健康服务业统计,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业统计,商务部门要做好批发零售业和电子商务统计,教育、财政、文广新、体育、人行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业行业统计工作。
(二)健全服务业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业发展统计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数据评审会商制度、经济运行分析制度、信息共享发布制度等,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统计部门要牵头定期开展数据评审会商,指导各行业制订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加强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6号)要求,工商、税务、质监、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企业单位动态清查和审核确认,确保服务业企业调查单位不重不漏。认真做好规模(限额、资质)以上企业统计工作,统计、经信、规划建设和住房、商务等部门要认真清理已达规模(限额、资质)标准的企业单位,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统计申报要件,及时申报纳入统计;重点做好资质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及除房地产、金融、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以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联网直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注册率和直报率、统计人员持证率,加大对联网直报企业主要指标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做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确保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确保数据质量。
(二)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统计方法制度,切实做好本部门(系统)统计报表的布置、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开展部门全行业财务统计,全面推进部门全行业统计工作,要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统计局报送与GDP核算相关的交通、金融、财政、税务、保险、邮政、电信等业务指标数据和行业运行分析材料,市级有关部门在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系统全市统计数据的同时,要及时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分县区统计数据。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做好部门行政记录,确保部门行政记录、业务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应统尽统、真实可信。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本部门(系统)企业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人员及必要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工作流程、资料登记管理和归档保密、报表数据审核和更正等统计管理制度。
三、加强服务业数据审核评估
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重点加强对服务企事业单位数、营业收入、利润和部门业务指标与行政记录的审核评估,交通、金融、保险、财政、税务、邮政、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指标和行政记录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数据质量。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与统计部门要定期开展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规范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统计行为,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服务业统计与部门服务业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障正常的工作经费。
附件:服务业行业主要业务指标与统计责任单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服务业行业主要业务指标与统计责任单位.doc
http://www.cngy.gov.cn/uploadfile/20141020/201410201553165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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