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区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区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2〕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城区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

红河州城区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和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2〕3号),建立健全城区、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全面推行城区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全面推行城区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农村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成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和属地管理,以社区、农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寨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三)工作目标。全州所有城区乡镇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数量明显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2012年,全州70%的城区、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要实行“网格”化管理;2013年,全州覆盖率要达到85%;2014年,要实现全覆盖;2015年,要全面总结提升,制定出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地方标准,巩固工作成效。

二、组织机构

州政府成立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副州长王军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梁凌云、州公安局副局长吴晓勇、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马勋担任,成员为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赵学亮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三、科学划分消防安全网格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划分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在城区办事处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若干大网格。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民小组为单元,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划分若干中网格。在居民小组以居民小区、楼院和社会单位、场所为单元,在村民小组以五户至十五户为单元,划分若干小网格。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

(一)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施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专门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抽调综治、安监、民政、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精干人员集体办公,实体化运作,指导、督促辖区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目标、量化任务、明确时限。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将乡镇和城区办事处消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定期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年底对辖区各乡镇和城区办事处进行考核验收。

(二)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大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要每月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专门成立由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工作队,深入辖区农村、社区指导、督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中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中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中应确定1至2名委员作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中网格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四)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责任。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要建立由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和居民小区负责人、楼院长及村民代表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对小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在居(村)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五)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要求。

(六)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要组织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站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城区、乡镇和社区、村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辖区社区、农村和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组织综治办、安监站、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社区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每周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每年“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健全“政府领导消防日”活动长效机制,加大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城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村屯、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农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基层力量开展防火灭火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各县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城区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评比内容,与“零火灾”社区、村寨创建活动一并推进,不断增强社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尤其是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指导城区、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定期对城区乡镇和社区村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社区(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要将城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工商部门要严把登记准入关,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的,必须凭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方可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畴,作为安全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严格督导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年终进行检查考评,落实奖惩,推动工作。州政府将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请于8月7日前报州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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