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命令
昭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命令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2015年森林防火命令
昭政发〔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目前,我市已进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的关键时段。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明确森林高火险期。全市从即日起进入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期暂定到2015年5月31日止。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梗、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监烧等有关规定执行。要引导干部群众移风易俗,清明节期间自觉摒弃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上坟祭祀习俗,树立种植纪念树、献花、网络祭扫等现代文明祭扫观念,用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对一切违规用火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对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重点区域防范。对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区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设检查站点,从严从紧管控火源。要在重点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对入山人员进行100%实名登记,对车辆进行检查登记造册,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进入林区人员、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查,收缴火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安排专人严防死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大宣传教育和巡护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召开动员会、张贴公告、设立森林防火宣传标志等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自觉防火的意识。各有关部门和林区、林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实巡护力量,护林员要增加巡山次数、延长巡护时间,瞭望(台)监测员要延长监测时间,切实加强森林火情的监测。
五、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依案把组织指挥、应急通信、人员调配、机具装备、后勤保障等工作抓紧落实到位。要落实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在3月5日前将森林防火“三·三”制配套经费、专业扑火队经费、森林高火险期护林员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各类专业、半专业及季节性扑火队要保持高度战备状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及时、科学、安全、规范、高效处置。
六、严格值班带班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信息归口上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报送火情和处置情况。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市长:张纪华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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