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浙价检〔2013〕26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行业协会:

为了帮助行业协会正确理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履行与价格有关的职责,保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各地价格部门要在积极宣传的基础上,采用培训、提醒、告诫、通报等多种形式帮助行业协会了解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导贯彻落实指南,规范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各省级行业协会要认真学习指南内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带头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1日

浙江省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行业协会正确理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履行与价格有关的职责,保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业协会实施与价格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行业协会实施价格行为的原则

行业协会实施价格行为时,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引导经营者行使自主定价权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引导经营者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以违反行业规定或者维护行业利益等为由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第五条指导经营者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第六条协调价格矛盾和纠纷

行业协会应当协调处理行业内经营者以及与行业外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行业协会可以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测算行业成本,适时发布真实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

行业协会可以为特定经营者提供其他经营者过去的价格信息,不得传递其他经营者当前和计划中的价格信息;可以为特定经营者提供成本变动信息和分析预测,不得在经营者之间交叉传递价格信息。

第八条提供价格培训服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行业的产品、市场及其价格特点,组织对经营者的价格法规政策、价格理论知识、价格管理制度、定价策略和方法等的学习培训,提高经营者管理水平。

第九条提出价格诉求、建议

行业协会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与本行业相关的价格问题、价格诉求。

当本行业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条举报侵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当其他行业的价格行为侵害本行业利益时,或者本行业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侵害本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第十一条禁止会议讨论价格问题

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方式聚会时,不得讨论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及与价格决策相关的问题,当经营者谈及此类问题时,行业协会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禁止组织价格串通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禁止组织价格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的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固定经营者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九)限定经营者向第三人转售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

(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实施哄抬价格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五条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向有关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进行摊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指南解释

本指南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业协会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

行业协会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组织实施价格串通行为。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价格串通行为,操纵市场价格。如某县电镀行业协会组织全县18家电镀企业召开会议,会议通过了“从2011年3月1日起全县电镀价格统一上调15%”的决议。如某省餐饮具行业协会召集某市28家餐饮具消毒企业举行会议,研究餐饮具消毒产品提价问题,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统一提高产品配送价格,岛内餐饮具消毒产品统一按每套(5件套)0.8元配送,岛外统一按每套0.7元配送,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组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方式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某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召开7次行业会议,当地26家造纸企业参加,5次会议的会议纪要涉及协调A级白板纸价格。在3月2日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意见为:从3月5日起,A级白板纸的三个级别,统一在原销售价基础上,上调200元/吨。在8月3日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共识为:从8月5日起,涂布白板纸在原销售价基础上上调200元/吨。同时,每次会议都要求各生产企业统一思想、团结协调,保证调价工作的落实。又如某包装技术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全省重点纸包装企业座谈会”,5个市包装技术行业协会和28家纸包装生产企业参加会议,会上统一纸箱销售价格上调15%。

三、乱收费或乱摊派行为。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规定向会员单位收费。如某行业协会以发布企业的统计调查结果为名,先后设置“优秀企业家”、“销售第一”、“销量第一”、“50强企业”等各种名目的奖项,并按每个奖项2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标准向企业索取费用。

四、限制或剥夺会员自主定价权行为。行业协会以违反行规或者维护行业利益等为由,限制或剥夺会员自主定价的权利,限制会员正常经营活动,妨碍正当的价格竞争。如某出版工作者协会、某书刊发行业协会、某书店协会联合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零售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最多享受不低于8.5折的优惠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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