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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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绍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与原则
(一)普查目的。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促进地名标准化,推进数字地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普查原则。按照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要求,普查工作本着统筹安排、先点后面,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开展。
二、普查内容与方法
(一)普查内容。查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用字不当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
(二)普查方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查具体方式。可选择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三、普查时间与计划
普查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0年下半年
1.成立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制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做好所需地形图、电脑等必要的物质准备及相关地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4.列入省级试点单位的上虞市完成地名普查工作;
5.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二)2011年
1.对试点单位上虞市进行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总结试点经验;
2.全面开展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2012年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复核、审查、汇总,并上报省民政厅;
2.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推进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各地可采取从相关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普查员,根据本地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
(三)收集整理资料。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图、专业志等,并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
(四)实地踏勘。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调查,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省和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并在工作图上进行标注。
(六)设立地名标志。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具体由市、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处理。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成果利用开发。
1.市和县(市、区)编纂出版本地区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录和地名志;
2.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
3.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五、普查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2.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承办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拟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对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5.负责地名普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6.负责建立第二次全市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7.组织编制全市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
8.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承担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越城区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
市委宣传部: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市旅委: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有关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有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地名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人事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乡镇、街道土地权属界线图,矿区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1:10000、1:500等比例尺地图的提供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中涉及地名变化相关资料,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名称,辖区内路、街、巷标志设置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类(公路、汽车站、港口、渡口、公路桥梁、隧道)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峡谷)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陆地地形(平原、盆地、沼泽等)及农场、渔场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陆地地形(山脉、山峰、森林、绿洲、洞穴)及林区、林场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庙宇、教堂等民族宗教场所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的有关信息资料,协助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区域内各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开展道路、桥梁、居民点、自然村、群众自治组织名称等地名资料的调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并设置有关地名标志。
市工商局: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基本单位名称审核,提供代码等相关资料。
绍兴军分区: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普查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越城区政府:成立越城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调查、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地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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