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66号)精神,设立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1000万元。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市本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家聘请等支出;

(二)基层、基础建设:主要用于基层、基础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基础安全生产队伍建设;

(三)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

(四)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对农民工的培训)、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

(五)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奖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安全隐患整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等考核奖励,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等;

(六)信息化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办公自动化建设及业务软件开发和维护等;

(七)政策补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补助、高危企业提前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加快和提前更新、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支出等;

(九)其他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支出。

第五条对企业的政策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参照《绍兴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政策性补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市安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三)自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会同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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