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椒江“2·11”、温岭“2·23”、临海“2·25”及路桥“2·26”等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3年2月26日至6月5日开展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台州”建设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抓住影响本地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结合省政府开展“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专项行动,按照“检查全覆盖、整治全到位、火患全清除、档案全建立、人员全培训”的总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实现两个“100%”和两个“坚决”:即专项行动整治对象的排查率达到100%,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尹学群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委,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指挥调度。

四、整治重点

(一)居住出租房。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进行彻底排查,重点整治疏散楼梯和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违规拉接、用火用电管理混乱、室内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装饰、消防器材和设施未按要求配置、违章搭建等问题。

(二)商业店铺。对经营性商业场所,包括餐馆、洗衣店、商店、美容美发店、足浴店、按摩店等各种商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经营场所和人员住宿未采取防火分隔且未独立设置消防通道、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广告牌和违章建筑等问题。

(三)小宾馆。对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重点整治未经消防备案及消防安全检查、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违规拉接、室内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装饰、消防器材和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五、步骤任务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起至6月5日,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总结通报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6日至3月2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消防实际,制定实施专项行动的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细化专项行动要求,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湘祁,电话:88501946,13586053158)。

(二)排查整治阶段(3月3日至5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及“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发动乡镇街道和参与“网格”化排查火灾隐患的人员、派出所民警等基层力量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登记,并如实填写《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以存档备查。对排查的场所要按照整治标准(见附件3、4、5)督促限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依法查处。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采取检查指导、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行政强制整改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近日,市政府督导组将赴各地开展督导。

(三)总结通报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6月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对全市“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将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确保强力推进专项行动。

(二)强化措施,联动配合。各地要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落实“五个一”措施,即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工作;组织一系列宣传发动活动,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专项行动;制定一个严密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任务和要求;开展一系列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消除火灾隐患;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消防知识,通报火灾警示案例,大力宣传“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对工作动态跟踪报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予以曝光。要重点加强对老弱病残、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逃生自救能力。企业要对所有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要针对居住出租房、商业店铺以及小宾馆的火灾特点,制作消防知识宣传单(见附件6),送达居住出租房、商业店铺以及小宾馆业主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各地各部门要逐级落实责任,将“除火患、保生命”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纳入到工作考核和干部考核。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从严依法依纪查处。

附件:1.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3.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4.全市商业店铺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5.全市小宾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6.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宣传常识

附件1

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尹学群

副组长:丁林超市政府

周星耀市公安局

张宇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王伟市消防支队

成员:何晓霞市监察局

钟滨市国土资源局

张劲松市建设规划局

贾向东市行政执法局

屠荣彪市文广新局

罗文初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夏顺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吕彤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董伟民市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委,周星耀兼办公室主任,王伟兼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场所名称

地址

被检查场所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场所类型

□家庭作坊□商业店铺□居住出租房□宾馆

检查情况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有□无部位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是否有2个以上。□是□否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部位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是□否部位

5.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部位

6.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完整有效。□是□否部位

7.员工是否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和逃生自救知识。□是□否

8.是否违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广告牌和违章建筑。

□是□否部位

9.是否整改上次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

家庭作坊、商业店铺:

1.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是□否人数

2.住宿与经营场所是否分隔到位。□是□否

3.分隔材料是否易燃可燃。□是□否

居住出租房、宾馆:

1.分隔材料是否易燃可燃。□是□否

2.生活用火是否集中管理。□是□否

3.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具。□是□否

4.是否配备逃生“四小件”(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防毒面罩)□是□否

消防宣传资料

□已收到□未收到

发现的问题及

处理意见

针对以上第条存在的问题,请立即整改,我检查人员将日后进行复查,届时仍未整改的将报送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被检查人员(签名):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二联由检查单位存档备查。

附件3

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房间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三、一层不得作为厨房、仓库使用,夜间不得停放摩托车、电瓶车,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四、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房间门应采用密封性好的钢质门或者防火门。

六、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七、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加强用火用电管理。

八、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九、不得违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广告牌和违章建筑。

十、出租人、承租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及时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附件4

全市商业店铺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不得违规设置夹层,且夹层内一律不得住人。

二、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加强用火用电管理。

三、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罩等设施。

四、不得违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广告牌和违章建筑。

五、出租人、承租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附件5

全市小宾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房间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室内装修不得采用可燃、易燃材料。

二、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三、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加强用火用电管理。

四、按照要求配置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罩等设施。

五、不得违规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广告牌和违章建筑。

附件6

全市“除火患、保生命”专项行动宣传常识

家庭作坊、商业店铺设置要求:

1.严禁内部住人;

2.每间应配置2具干粉ABC灭火器;

3.与楼上住人连通处应采用砖墙封堵;

4.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居住出租房屋、宾馆设置要求:

1.房间隔墙应采用砖墙封至楼板底部;

2.房间门应采用密封性好的钢质门或防火门;

3.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4.应在房间内设置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罩及手电筒;

5.内部楼梯不得为木结构;楼梯、安全出口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阻碍人员逃生的物品;

6.一层不得作为厨房、仓库,夜间不得停放摩托车、电瓶车;

7.不得随意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逃生小常识

1.入住房间后,应及时查看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2.发生火灾时,不要贪恋财物,应迅速逃生,更不能返回火场取物;

3.当发现楼上着火时,应立刻向楼下室外逃生;当发现楼下着火时,应利用门缝查看火势,烟气不大,视情逃生,烟气较大,应立即关门;

4.在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或匍匐逃向安全出口;还可以用泡湿的被褥、衣物披在身上逃生;

5.当发现房门发热或缝隙有烟气冒进来时,应对房门泼水降温,或用泡湿的布单封堵缝隙,在房间内发出信号等待救援;

6.千万不能盲目跳楼,可利用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再见机逃生;

7.身上着火,千万不能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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