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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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财企〔2013〕21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城市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低碳城市发展,根据《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132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温州市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
温州市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城市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低碳城市发展,市政府设立低碳城市专项资金。根据《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碳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3起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推动低碳城市发展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二)坚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针对我市低碳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别采取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破。专项资金的使用可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衔接使用,发挥专项资金合力作用。
(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区低碳发展。县(市)要建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本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区低碳城市创建工作,对已建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县(市),根据低碳城市建设的示范性和先进性,可适当安排本专项资金以支持鼓励。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市发展相关基础性和示范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能力体系建设。建设市级低碳发展的温室清单编制、低碳发展信息管理电子平台、监测系统、标准和目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考核管理等。
(二)产业示范政府主导项目。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低碳化循环化改造项目年投资额在2亿以上的,补助100万元;低碳乡镇(街道)和低碳社区示范创建,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低碳乡镇(街道)和低碳社区示范创建的具体细则另定。
(三)体制机制研究。市级重点规划、课题及政策研究等。
(四)根据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要求开展低碳发展的调研、交流、宣传等。
第五条扶持对象和范围。在温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省低碳发展要求或列入《温州市低碳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我市做好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较大的支撑作用;
(三)对城市低碳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项目申请程序
第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低碳城市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直接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正式下达低碳发展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市发改委对正式列入低碳发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推进计划承诺书管理,项目单位须向市发改委提供项目推进计划承诺书。
第十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针对已列入低碳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的且已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组织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各县(市、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筛选、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直接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拟定补助和奖励项目的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验收,并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市属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县(市)项目由所在地发改局、财政局组织验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以承诺书内容为考核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其他特殊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项目推进计划承诺书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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