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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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
温委办发〔2012〕14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的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统筹进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按照“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的城市化水平和人口分布实际,以服务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基本原则是:
(一)服务中心,推动发展。通过户口迁移政策的调整,吸引高层次人才、有突出贡献人员和投资纳税大户企业等相关人员在市区落户,推进人才集聚,优化城市管理和民生建设,有效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
(二)放宽政策,简化审批。将户口迁移工作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减少限制性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三)统一规定,分级实施。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制定,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参照市区确定相应的户口迁移政策并报市政府备案审核。
二、户口迁移政策内容
(一)放宽人才引进迁移政策。
1.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浙江红卡”,持外国绿卡的留学归国人才办理户籍异地恢复,“千人计划”专家咨询办理永久居留证、多次往返签证等事项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归口负责办理。
2.我市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在市区落户;本人不愿落户社区集体户口、亲友家庭户口的,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并方便民营企业设置集体户口。
(1)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
(2)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3)入选地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和引进计划,或获得地市级以上重点人才称号,或属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的;
(4)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人的;
(5)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称号的;
(6)其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引进人才。
3.保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基础人才落户,对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除给本人办理落实集体户口外,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社区集体户或挂靠家庭户。
(二)放宽投资纳税大户企业人员迁移政策。
4.允许市区纳税大户企业的管理、技术和骨干人员逐步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年纳税额(地税和国税合计,出口免抵税计算在内,查补税不予计算,下同)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名落户名额;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
5.在市区兴办企业,其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企业的2名法人代表或股东在市区落户;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所有法人代表或股东均可申请在市区落户。
6.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企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企业,每年给予10名落户名额,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追加落户名额的,经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予以解决。
(三)放宽特殊贡献人员迁移政策。
7.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一级治安荣誉奖章称号、“温州市百佳新温州人”、“温州市百名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新温州人,可以申请在市区落户。
(四)调整购房迁移政策。
8.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产权房屋,其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的房屋产权人,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申请在市区落户。
(五)调整投靠迁移政策。
9.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具备居住条件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投靠迁入市区;市区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户口迁入市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调整明确市区户口迁移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
(二)集中管理,部门共责。市公安局负责户籍制度的统一管理,同时要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工作落实;组织、人事、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各类迁入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社区与乡镇(街道)应加强对社区集体户口人员的管理。
(三)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在户口办理环节,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实现“一次告知、本级负责、窗口即办、实时监督”。对引进人才、投资纳税大户、特殊贡献人员在市区的落户手续,由区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直接统一受理办结;国家、省级“千人计划”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恢复户口,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接统一受理报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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