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5-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和墨西哥关于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9日生效日期1975年9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墨西哥城

外交部长埃米略·奥·拉瓦萨硕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非常高兴地提到关于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的会谈。在会谈中,双方对最近二年文化交流项目的完成情况一致表示满意,并且认为,这些文化交流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此外,双方还就一九七五年两国文化交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磋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1.中国绘画和手工艺品赴墨西哥展出;

2.墨西哥电影技术考察小组访华;

3.墨西哥派两名医生来华学针灸;

4.相互提供助学金,享受助学金的名额,双方另行商定;

5.墨西哥手工业者代表团访华;

6.继续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7.交换刊物;

8.继续进行两国间的体育交流。

如阁下同意以上各点,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

姚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墨西哥联邦区

(二)对方来文

墨西哥联邦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姚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非常荣幸地提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第(75)018号照会,原文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非常高兴向阁下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一九七五年文化交流项目,为此,阁下的来照及本照会即成为墨西哥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外交部长

埃米略·奥·拉瓦萨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于联邦区特拉特洛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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