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确认的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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