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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确认的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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