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07〕157号
颁布日期:2007-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7〕1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法制办制定的《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第98号令)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在98号令发布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合法、合理、精简、效能、公开”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化、科学化清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符合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标准、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标准。要按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全面的汇总、分析和研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清理。具体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5.同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6.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针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后应该报备而没有报备的,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清理任务。根据市政府9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和阎立市长在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对以往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拟保留、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将合法的且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备案。

所有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未经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过清理拟保留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遇有行政相对人对其提出投诉的,政府法制机构将按照市政府98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评估阶段(8月15日~11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汇总,对照清理标准,逐件、逐条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对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分别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附件1)、《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

(二)公布结果和上报备案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将合法的且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附件5)的式样将全文内容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备案,镇政府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备案。附件1至附件4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送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清理情况书面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3月31日)

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布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清理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此次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5.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拟保留件数

废止件数

修改件数

2.拟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说明】将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按照公布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目录清单。

5.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样本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苏州市××办法

苏××发〔××〕××号

以下为正文

【说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后,将规范性文件全文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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