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日期:2008-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减少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按照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严格控制机关经费支出提出如下要求:

一、大力压缩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档次和费用支出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合并召开;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必须以现场形式召开的会议,也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减少与会人员。不开例行公事的会议,不开可以文件形式进行指导、部署的常规工作安排会议。

(二)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切实规范会议管理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中型会议(包括行业会议),事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批准的会议形式、规模、档次,落实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的会议,财政部门不予核销会议经费。

(三)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力求节俭。非市政府召开的会期一天以上的大型会议,不统一安排住宿。会期半天的会议,不安排就餐;会期一天或一天以上,外县(市)区局参会人员确需安排就餐的,也要严格控制就餐人员范围。特别是会议主办部门,事前必须做好参会就餐人员的对接统计工作,坚决杜绝备餐无人吃的浪费现象。

(四)严格控制会议备品配发数量和档次,规范会议文件、讲话等材料印发管理。非市政府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原则上不配发笔记本、书写笔和高档材料袋;不印发上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及其他可发可不发的材料;不印发正式文件(一律按行文规则履行正常发文程序);市政府(林管局)领导的讲话,已经在会上印发的,会后不予印发;会上未印发的,市政府(林管局)主要领导的讲话会后或在《伊春日报》上刊发,或由市政府办以文件形式印发,其他领导的讲话在《政府工作》上刊发。

二、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各类简报

(一)大力压缩发文数量。要坚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没有具体指导意义的,一律不予发文;纯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林管局办)名义发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视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发文口径,最大限度地压缩发文数量。

(二)严格按照2002年市委办公室关于清理简报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部门自办简报刊物。对2002年以后部门新增的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办的内部刊物和简报,要立即停办。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后,经市政府认定可办的刊物、简报,除《政府工作》、《伊春政报》和只提供市领导参阅的《信息专报》外,也要逐步取消纸制件,实行信息、简报网上发布。

三、坚持热情、节俭、适度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

(一)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政务接待规则,严格履行政务接待报批程序。未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的公务接待,所发生费用一律由对口部门自行承担。

(二)接待部门要统一规范并严格执行接待食宿标准。接待用餐除迎送宴请以外,一律安排自助餐,尽力压缩接待费用。

四、强化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和外出考察、学习培训

(一)认真执行《中共伊春市委办公室、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厅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的若干规定》(伊办发〔2007〕28号),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考察、学习培训活动。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领导因公出国,必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常务副市长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因公出国,必须报请市长审批同意。不准授意境外合作伙伴发邀请函,借故出国;不准借出国考察、学习培训名义出国旅游;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搭企业车出国,将出国费用转嫁给企业。

(二)严格控制部门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不准参加纯商业性的、无实际意义的培训班学习,严禁以学习培训之名,游山玩水。确实因工作需要,需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的,必须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准,严格控制批次、人数、时间和经费。

五、认真执行审批制度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强化办公设备配置管理

(一)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更新小汽车必须报经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规定金额和排气量限制进行购置。对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私自购置的小汽车,一经查出,一律没收。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办公设备标准和购置资金限额标准,不允许超标准购买办公设备。擅自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的,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的费用,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销。

六、增强节俭意识,强化机关经费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厉行节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自觉执行有关财务规定。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无预算支出,规范经费支出行为,特别要加强对追加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追加金额,大力压缩弹性支出。

(三)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做假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严禁利用假票据骗取或套取经费,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机关经费监督管理控制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机关经费的监管,每年对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法、违反问题,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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