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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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我市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且产业结构长期偏重,化工、造纸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增长较快,污水处理厂、城乡治污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加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形势持续好转。
二、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是:至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达到0.819吨标准煤/万元;全社会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400万吨标准煤以下;全市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285吨标准煤,第二产业下降到1.13吨标准煤,第三产业控制在0.29吨标准煤;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9%,控制在4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7.5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4万吨。
三、加快调优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等现代服务业,2010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800亿元;现代服务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对单位GDP能耗下降贡献率在2007年的基础上提高3.8个百分点。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光源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装备制造、绿色化工、造纸、新材料和特种金属五大产业。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新一轮“双倍增”,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3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由1.61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13吨标准煤/万元,对单位GDP能耗下降贡献3.5个百分点;万元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到3.4千克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降到4.4千克以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效益化。重点抓好丹阳市、镇江新区、丹徒经济开发区和金东纸业、江苏索普、江南化工、丹化集团、船山矿、环太集团、恒顺醋业等10家单位的省级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环太集团太阳能硅片切割废料浆回收等16个循环经济项目;到2010年,全市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30%,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达到国家生态工业园标准。
四、深度推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围绕化工、冶炼、建材、电力、石油加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实施热电联产、纯低温余热发电、化学原料生产工艺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等节能工程;推进江苏索普集团醋酸装置尾气回收等48项节能改造项目;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加大技改力度,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用能设备三年行动计划,至2010年底,基本淘汰企业在役的高能耗风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等落后用能设备。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谏壁发电厂7、8号机组脱硫设施2009年6月前投入运行;燃煤热电机组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化工集中区建设,通过提高化工行业准入门槛(进入化工集中企业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开展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专项整治,到2010年底,全部关闭拆除现有水泥立窑和2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生产要求、高污染、高能耗的小化工生产企业;完成主城区范围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对太湖流域204家纺织染整、化学工业等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治污改造和提标深度治理。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升级活动,到2010年底,完成氮磷减排目标,太湖流域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
五、全力推动农村农业节能减排。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有计划地建设秸秆气化供应站,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立1个秸秆气化集中供应点;完善农村垃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辖市处理”的体制,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90%以上;深入开展农村河道清淤工作,到2010年,辖市内骨干河道疏浚率100%,50%河道得到治理,水体自净能力明显增强;强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新建房配套改厕率达到100%;继续开展农村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推进农村区域供水,确保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100%;建设一批发酵床养猪(禽)技术示范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设施,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到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100%。大力推广秸秆回收综合利用,到2010年,建成秸秆造气站10个、装机容量30MW的秸秆发电厂1座,鼓励建设垃圾发电项目。
六、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政府机关节能减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规定,政府采购产品必须使用国家节能推荐目录产品;提高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及节能、节水、无污染产品的比重;有计划更新改造政府机构的用能设备和装置;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考核体系,推行能耗计量和监测制度,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实施生物柴油核心技术攻关并组织规模化生产;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工业集中区、公共建筑,开展太阳能屋顶光伏并网发电示范应用;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全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市区至2010年执行节能65%的节能标准。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普及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加强重点商贸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以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地源热泵、节能灯具等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对空调、电梯、电机等用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和经济运行动态管理。
七、加速建设减排治污设施。加快完善污水处理系统,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的循环利用。市区新建丁卯、谏壁、高资等污水处理厂及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征润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3万立方米/日,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市无劣V类水体。实施城区污水管网分流制改造建设,完善长江内江南岸、古运河、运粮河、御桥港、虹桥港沿线、征润洲西部及润州工业园区的污水截流管网系统建设。2008年,完成市区20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的改造,2010年,完成50%污水管网的分流制改造;城市雨污分流率达到70%。丹阳市、句容市和丹徒区列入太湖流域的28个建制镇规划建设的19个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主体工程建成,同步配套建成污水收集管网;丹阳石城、丹徒经济开发区和句容深水水务等三个污水处理厂年内完成扩建和除磷脱氮改造工程;丹阳市、句容市开工建设省政府下达的47个农村居民点污水处理设施,其中16个在2008年建成投运,其余在2009年建成投运;扬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年内建成投运,新坝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2010年,实现所有集镇污水管网全覆盖。
八、优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大东部地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镇江新区化工园区和谏壁片区的废气排放企业进行深化治理。强力推进电镀行业专项整治,2008年内关闭取缔37家、整治120家,实现电镀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泥安全处置。开展韦岗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工业企业、石灰窑、轧石场。全面开展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干线尤其是禁鸣路段噪声、社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2010年前完成公共交通车燃料改造1000辆。全市41个镇及句容经济开发区、丹阳经济开发区、新区大港街道、练湖农场,今年内完成环境规划编制。争取2009年底前有80%以上镇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10年建成生态市。
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充实能源执法监管力量,保障执法监管经费。各辖市(区)尽快建立相应的监察督查机构。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统计机构并配备专门统计人员。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齐计量器具,每季度向统计和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至2010年重点用能企业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开展节能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管机构,定期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完善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完善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并网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年内完成277家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联网工作。
十、严格项目审查准入。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万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电力、钢铁、建材、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高耗能产业规模实行全市总量平衡和产能替代;对当年新上高耗能项目年用能量超出地区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平衡,以及拟建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或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项目不予审批。
十一、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节能投入体系,推行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完善环境设施使用和服务收费制度,推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对属国家明令淘汰类的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高效节能设备投资,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节能减排信息互通制度,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两高两低”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违规企业不良信息记入银行征信系统,不予信贷。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补贴、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年节约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项目,按年节能量计算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节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价费形成机制,试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太湖流域的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的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市区节能减排目标第一责任人。建立各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一票否决”项目纳入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班子,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和评优评先。为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落实,市政府从2008年起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节能工作奖励额度与环保工作奖励额度等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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