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7-10-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公共时钟维护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时钟不断增多,既方便了群众,又点缀美化了城市环境,但由于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清,致使有的时钟经常“停摆”或运行时间不准确。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明确管理责任,经与市建委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设置在道路、公共场所和沿街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公共时钟,必须以“北京时间”或“北京夏令时”为标准及时调整,并保证正常运行。公共时钟的日常维护管理、修理及更新费用,根据设置地点,确定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设置在单位门面或建筑物上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设置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园林管理部门负责;

(三)设置在农贸市场范围内的,由所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四)设置在道路、桥梁(桥头)上的,由道路、桥梁维护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维护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需要掌握调整时钟技术的,由天津市石英钟厂义务传授。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或运行时间不准确,可区别具体原因,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公共时钟如发生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修理。天津石英钟厂无偿提供的,在使用保险期以外,由该厂负责有偿修理,一般应在七日内修好;

(二)公共时钟运行时间不准确,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调准;

(三)道路、桥梁公共时钟电灯照明发生故障时,由路灯管理部门及时负责修理;

(四)公共时钟“停摆”或损坏,由各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三日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需要修理的,维护管理单位要认真负责,及时处理。

三、属于公用设施的公共时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故意损坏。对违反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

四、现有公用时钟均应登记上报。今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新设置的,均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并立即登记报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五、本意见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执行,有关区、局要密切配合。

各郊区、县设置的公共时钟的管理,可由各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198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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