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7〕66号
颁布日期:2007-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7〕66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0吨标准煤,比2005年底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建筑节能20%,机关团体节能2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三)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推进我市11户重点企业节能,督促其落实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同时,在全市深入开展“百户节能工程”,要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00多户重点用能单位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和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终端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促进企业加快对重点用能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快进行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要组织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深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

(四)推进建筑节能。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优先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达到节能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经市墙改机构批准,可悬挂节能建筑标志。对采用合格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最高可返退25%墙改专项基金;对全部采用合格非粘土类新墙材的节能建筑全额返退墙改专项基金。

(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建设节能型的交通运输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汽车等运输工具节油技术。水运行业要通过不断加速老旧船舶淘汰和优化运输船队结构、改善内河航道提高效率,到2007年底在京杭大运河上全面淘汰钢质挂桨机船舶;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益。按照“客运高速化、货运物流化”的发展要求,在继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同时,开发、推广、应用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智能交通系统,进一步完善车/船载智能化调度系统、GPS导航系统,逐步普及车船定位仪技术,提高运输系统效率。

(六)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重点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推广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积极发展秸秆发电工程,加快在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灶等节能装置。

(七)推动机关团体节能及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机关团体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等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车辆节能,全面推行节能采购。加强日常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确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快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八)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限制高耗能行业的招商引资,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造成的能源浪费。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立足能源节约,推动经济发展。

(九)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利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带来的服务需求,牢牢抓住国际国内服务业加速转移带来的现实机遇,坚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人才为支撑,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服务业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加快构筑高增值、多层次、广就业、强带动的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大力培育关联度大的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直接满足物质生活需求的传统服务业,鼓励发展农业服务业。

(十)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并、转。“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的淘汰力度。积极推进火力发电“上大压小”工作,按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提高机组效率。

(十一)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利用,有序开发地热能和风能。积极开发和应用高效清洁能源,继续实施乙醇替代汽油工程。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

四、加快节能技术进步

(十二)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加大对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把节能技术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主管部门要深入组织实施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将太阳能综合利用、半导体照明、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新型动力电池等节能技术列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冰蓄冷空调等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科技部门优先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给予配套资金,市级科技计划对节能降耗项目优先立项,对节能降耗项目所投入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备案,企业可享受150%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电力系统和电力用户新上变压器,必须使用S11及以上新型节能变压器。

(十三)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组织落实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贸委要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积极推进热源点建设,扩大供热覆盖面,加大热网建设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热用户,提高供热量,逐步形成以热网建设带动用户发展,用户发展促进热网建设的良性循环。采取有力措施,关闭主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分散的燃煤小锅炉,县(区)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热。

(十五)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克服节能新技术推广的障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五、严格节能监督管理

(十六)贯彻执行节能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落实省里制定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以及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备案,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要强化节能管理,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完善计量器具台账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准确,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有条件的企业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二十)严格用能设备能效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能效标准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严格执行省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等级必须达到2级以上,低于2级的不得销售。

(二十一)加强节能建筑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和节能施工实施方案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力终端使用效率,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十一五”期间建成3万千瓦能效电厂。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安排高效大机组多发电。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工作,促进电力行业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二十三)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支出,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把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情况作为节能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四)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对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等的补助。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五)拓宽节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项目贷款的担保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要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节约能源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节能规划。

(二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节能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业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统计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二十八)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逐项分解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明确各年度及各县(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和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全市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节奖超罚。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4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九)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宣传文化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精神,曝光浪费能源的现象,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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