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办[2002]311号
颁布日期:2002-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办[2002]3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总公司)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退养费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5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支出,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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