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6—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6—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6—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2006—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白山市2006—2009年依法行政规划
围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依法行政的战略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振兴白山经济、建设和谐白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部署,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白山经济、建设和谐白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结合起来,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基本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合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合理行政,坚持公平、公正、适当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程序正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高效便民,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诚实守信,增强政府行为的公信度,言而有信;权责统一,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规划目标
到2009年,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实现下列目标:
(一)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体现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保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三)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经济和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公共服务方面: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实现。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保障行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诚信。
(五)社会管理方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六)行政监督方面: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权力主体与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队伍建设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五、保证措施
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从现在起至2009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依法行政考评,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推进工作的开展。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依法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限。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价和重大事项集体合议等决策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附具调查研究报告和合法性论证;凡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都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查阅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
(三)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尊重企业的自主生产和经营权。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权,不得违法增加企业的义务。要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凡是能够推向市场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的行政机关逐步脱钩。
(四)加强信用建设,打造诚信政府。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推进政务公开,构建“阳光政府”。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快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推进电子政务,实现政府与公众、政府与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制发工作的计划管理,改进制发工作方法,建立制定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制度,探索并实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的说明制度。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七)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级政府报送备案;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强化监督职能,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有违法和不当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发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八)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转变政府职能。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要求特许经营、专项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放市场。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化行政许可程序,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收费标准,严格审验管理,进一步推进“一站式”集中审批。依法履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建立并全面、规范地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落实执法任务,确定执法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有效地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向媒体公告制度,定期检查行政执法案件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情况。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解决重复和交叉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一个行政机关设有多个机构执法的,要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推进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机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考核,并将考核的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对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或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简易审查方式,严格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复议的答复制度,严格追究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
(十四)推进行政机关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依法规范市、县、乡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防止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十五)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项附加费以及国有资源出让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十六)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争取在3年内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依法保证赔偿、补偿费用的支付。研究建立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追偿制度,依法合理地确定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
(十七)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化解社会纠纷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防止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创新监督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和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建立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首长依法行政情况公开评议制度和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反馈制度。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联系制度和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制度。
六、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把手”是落实《纲要》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并保证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加强《纲要》的宣传、学习,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宣传、学习《纲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纲要》的宣传和学习,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人事、政府法制、行政学院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每年都要有目标地组织几次法制讲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政府法制等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监督,保障本规划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对下级机关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依法行政考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做得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的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适应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府立法、行政决策、执法监督、处理矛盾、解决难题等方面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情况交流等工作,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合法、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纲要》和本规划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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