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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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白山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新调整的《义务教育法》,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切实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依据中央、省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好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承担的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要把中央、省免学杂费资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按时划拨到位。免杂费标准为:小学每年每生220元,初中每年每生280元。由地方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基本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纳入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作到专款专用。
(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并按照要求补助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60元,初中每生每年80元,要达到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做好由中央、省公用经费补助转移拨付和地方承担资金的划拨。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作好校舍建设规划,搞好统筹安排。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统筹管理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起,对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二)2008年,市本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三)2009年,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及要求,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落实改革所需地方资金。免收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比例分担,比例为6∶4;地方资金由省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市直学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政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八道江区所需资金由市和区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和江源区所需地方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按照省统一要求,2007年市本级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
(三)建立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市、区财政部门要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和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直接拨入财政专户。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加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在农村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刊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惠民政策;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使党和国家的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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